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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部、局、中心),大房农场,各下属公司:
《漳州高新区关于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2018年第5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28日
漳州高新区关于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福建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精神,加快推动我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积极对接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资源尤其是发达地区的高端企业、人才团队,打造漳州特色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生态圈,现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所称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是指对我区集成电路产业具有较强拉动作用,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较强品牌效应,或在重点区域的行业百强内,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具有较大影响,专门从事集成电路材料、设备、设计、制造、封测、研发及终端应用等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其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漳州高新区直管园区。
第三条 土地扶持
在确定企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项目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第四条 物流补贴
自企业就地纳税后的前三年,根据企业已申报纳税销售收入的6‰予以物流补贴,第四年、第五年物流补贴为企业已申报纳税销售收入的3‰。
第五条 装修补贴
政府对万级无尘车间按800元人民币/平方米、千级无尘车间按1000元人民币/平方米、百级(及以上)无尘车间按250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装修补贴(百级[及以上]无尘车间装修补贴面积据实计算)。
第六条 搬迁补贴
对于总部(含职能型总部)迁入漳州高新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搬迁补贴。
第七条 新购生产设备补助
对新建生产性项目,按其新购生产设备购置金额(以完税发票为依据)的10%给予补助;属国家、福建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第八条 厂房补贴
(一)对租用研发、生产或办公用房的企业,前三年按实际租金给予100%补贴,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补贴,具体面积视项目情况在投资协议约定。
(二)对于购买商品厂房的企业给予3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补贴。
第九条 科研奖励
(一)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成果转让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设立研发准备金,加大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下同) 人民币以上且年增长20%以上,经相关部门核实,可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给予奖励。
(二)对获批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区级配套。
(三)对集成电路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优先给予科技立项支持;对获得国家、福建省、漳州市级立项支持的集成电路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配套奖励。
(四)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在奖励企业政策基础上按上级奖励金额的50%奖励其创新团队或个人。
第十条 财政奖励
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按其生产经营产生的区级财力贡献部分第一年奖励70%,第二年奖励50%,第三年奖励50%。
第十一条 出口补助
鼓励企业出口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设立垫税周转资金池
设立总规模1亿元人民币的垫税周转资金池,用于企业进口在我区自用生产性设备的进口增值税周转,自企业向海关缴纳进口增值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由垫税周转资金池先行垫付该款项给企业,垫付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周年。以上垫付款不计利息,单笔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基金扶持
成立漳州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高成长企业项目跟进投资、科技研发、新产品产业化推广;成立漳州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
第十四条 融资支持
(一)对申请并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补贴,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二)对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贷款融资的,按企业缴交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三)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按年度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人才扶持
(一)对企业新引进市级以上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实用型技能人才分别按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50%分层次补助,期限三年。
(二)对企业引进符合省工科类青年补助对象的,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税前支付薪酬20%的补助。
(三)其他人才政策参照中央和省、市、区级现行政策进行兑现。
第十六条 培训补贴
对在企业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员工,通过企业开展自主培训,给予300元/人·年的培训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3年;符合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培训要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并认定合格的,根据上级政策给予兑现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 上市扶持
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分阶段给予补足总额4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红筹架构境外间接上市且IPO募集资金的50%以上实际用于本区项目投资的企业,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区级财政追加奖励50万元。
第十八条 要素扶持
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派驻商务通关部门、公共服务部门进驻,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 附则
(一)符合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对当地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集成电路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
(二)本措施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中央和省、市、区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或重大项目有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不再重复享受。
(三)本措施扶持奖励金总额原则最多不超过落地在本区的企业试产期后3年内生产经营产生的地方级财力贡献的总额。
(四)以上扶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漳州高新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漳州高新区关于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资金申请实施细则
附件
漳州高新区关于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资金申请实施细则
一、资金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漳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申请报告,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企业申报材料如下: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年度纳税证明;
(三)购买或租用通用厂房,需提供购买或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票据凭证。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验。
二、资金审核
资金申报审核认定工作由漳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审核方式如下:
(一)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具体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区主任办公会研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经审核通过的名单将在高新区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在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漳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企业向区财政局提交相关扶持资金(奖励、补贴)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由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注意事项
(一)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将追回其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并列入信用黑名单,5年内不得享受区内其他优惠政策。
(二)申请企业须承诺十年内不迁离漳州高新区直管园区。违反承诺的,区相关部门有权追回已享受的补助、奖励。
(三)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的,应事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并执行回复意见。
(四)政策中的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在漳州高新区直管园区注册成立,具有部分总部职能或行使单一管理职能的较大型企业总部。
(五)本措施中企业的试产期是指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的试产期限,原则上从项目竣工验收或厂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