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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引进和服务IT产业人才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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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8月29日
  • (930)

中山火炬开发区引进和服务IT产业人才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火炬开发区《关于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火炬委〔2017141号)精神,为适应现代服务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要求,培养和引进更多IT产业人才,促进火炬开发区的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提及IT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且就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应用、网络技术、程序设计、多媒体技术、网页制作、数据库、软件测试、信息安全、物联网工程等IT类相关专业的人员。该类人员培训可放宽至毕业后5年内。

本办法提及到的应届毕业生,是指就读IT类相关专业,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由火炬开发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每年编制财政预算计划,经区财政部门正式批复后,从当年人才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二章  鼓励IT人才培训、服务

第四条  认定一批高质量IT人才培训、服务机构,鼓励该类机构通过培训、服务IT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并推动IT人才在火炬区就业。

第五条  认定为IT人才培训、服务机构的条件:

(一)必须有IT业相关的培训或人力资源服务资质,即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授予的资格许可证件;

(二)必须有1000平方米以上培训、服务场所,并取得消防部门的培训、服务相关安全批复书;

(三)每年培训、服务IT人员人数不少于300人(若主要为IT人才提供培训、实训等,则单人培训、实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必须与中山火炬区两家以上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第六条  培训、服务机构补贴标准和条件:

(一)补贴条件

1.获得认定的区IT人才培训、服务机构招引在中山火炬区实习、实训或学习的IT方面人才与中山火炬区本地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在一年内累计缴纳社保满6个月。

2.培训、服务机构服务火炬区新增IT人才。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新增的IT应届高校毕业生(未曾参保);二是为火炬区引进未曾在本区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IT人才(凡曾经在火炬区企业有参保记录的,不作补贴申报对象)。


(二)补贴标准

培训、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引进50-99人的,按照1000/人标准对培训机构进行奖励;引进100人以上的,按照2000/人标准对培训、服务机构进行奖励。申请补贴的人员不能重复,每个机构每年奖励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时间不超过三年,申请补贴时间为每年1020—31日,超期申请不受理。

第七条  培训、服务机构申请补贴需提交资料

(一)一次性运营补贴。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火炬开发区IT人才培训、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培训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复印件;

4.物业租赁合同及不少于一年的租金发票复印件;

5.培训、服务人员花名册、培训服务合同及缴费证明等;

6.与不少于两家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培训、服务推荐就业补贴。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火炬区IT人才就业补贴申请表(机构版)》(附件2);

2.已获得区IT人才培训、服务机构认定证明;

3.经培训、服务并成功就业学员的花名册(《火炬区IT人才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5)、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参保证明等资料。


第三章  鼓励IT人才就业

第八条  IT人才就业补贴标准:

(一)企业补贴。火炬区企业每招用一名IT专业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可获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如该生为我区户籍人员,则奖励为一次性2000元。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和参保满6个月,可提出申请,如遇政府年终财政结算节点等特殊情况,可顺延至次年办理申请。

(二)个人补贴。自201811日起新引进IT人才(含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按在我区注册企业工作年限进行一次性奖励,最多奖励3年。在同一企业工作满1年的,奖励1000元;工作满2年的,再奖励2000元;工作满3年以上的,再加奖励3000元。满足条件后半年内办理申请。

第九条  IT人才就业补贴需提交资料

(一)企业补贴。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火炬区IT人才就业补贴申请表(企业版)》(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聘用IT人才花名册、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缴纳证明。

(二)个人补贴。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火炬区IT人才就业补贴申请表(个人版)》(附件4);

2.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缴纳证明。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奖励和补贴,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加盖公章,按时到火炬开发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培训就业科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第五章  终止及罚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奖励或补贴的发放。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弄虚作假;

(三)申请人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行政记大过或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申请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申请人离开火炬开发区和翠亨新区的;

(六)其它不适于继续发放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拟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一经发现造假,取消该单位所有人员享受补贴及未来申报资格,追回所有已享受补贴人员的补贴资金,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补贴资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火炬开发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


 

 

附件:1.火炬区IT人才培训、服务机构申请表

   2.火炬区IT人才就业补贴申请表(机构版)

   3.火炬区IT人才就业补贴申请表(企业版)

   4.火炬区IT人才就业补贴申请表(个人版)

   5.火炬区IT人才就业补贴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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