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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优势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科创云图
  • 2018年12月4日
  • (986)

第一条  按照《中共淄博市委淄博高新区工作委员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优势强企业实现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淄高新发〔2018〕11号)要求,为规范优势强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发展局联合财政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区内强企业填报申报材料并提出三年发展规划,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发展规划进行评审,形成30家左右的建议名单(工业强企业、服务业强企业、科技高成长企业各10家左右),经高新区工委会研究确认后,在高新区网站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条  优势强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优势强企业必须是新材料、医药健康、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环保产业链上的重点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不含金融、房地产企业)重点企业。

(二)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注册地、纳税、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

(三)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主业优势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行业代表性,企业产品知名度高、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四)企业具备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强烈的发展欲望,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生产运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自主创新能力强。

(五)企业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能耗和排放指标低于同行业水平,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较好的社会信用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工业强企业应为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或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服务业强企业应为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实缴税金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中新兴服务业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工业设计和两化融合企业等)应为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或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科技高成长企业应为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实缴税金300万元以上,且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实缴税金年均增长10%以上的企业。

(七)主板上市公司优先列入优势强企业名单。

第四条  评价内容

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指标、发展目标、加分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四个方面。

基础指标主要从规模实力、盈利能力、成长潜力、税收贡献四个方面对企业进行评价。规模实力主要评价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盈利能力主要评价利润总额和主营业务利润率;成长潜力主要评价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投入;税收贡献主要评价实缴税金及增幅。

发展目标主要是对企业提出的三年发展目标进行评价,主要包括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和实缴税金等。

加分指标主要评价企业上市挂牌、人才队伍、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指标。

约束性指标主要评价社会治安、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保等“一票否决”指标。

评价指标所用数据以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数据为主要依据,审计报告数据为参考依据。

第五条  工业强企业评价计分标准

(一)基础指标(满分70分)

1.规模实力(15分)。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6分、9分。上年度资产总额1亿元得3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0.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6分,低于1亿元不得分;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得4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0.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9分,低于1亿元不得分。

2.盈利能力(15分)。利润总额、主营业务利润率分别占7分、8分。上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得3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0.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7分,低于1000万元不得分;主营业务利润率5%得3分,每增加1%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8分,低于5%不得分。

3.成长潜力(20分)。固定资产投资12分、研发投入8分。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每完成1000万元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8分,低于1000万元不得分。上年度研发投入经费500万元得3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8分,低于500万元不得分。

4.税收贡献(20分)。实缴税金10分,实缴税金增幅10分。上年度实缴税金500万元的得3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低于500万元不得分;上年度实缴税金增幅比前年增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低于1个百分点不得分。

(二)发展目标(满分30分)

对企业提出的三年发展目标进行评价,主要评价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实缴税金三年总体目标和年度分阶段目标值。

1.资产总额(6分)。资产总额年复合增长率10%得3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3分,最高不超过6分,低于10%不得分。

2.主营业务收入(7分)。主营业务收入年复合增长率10%得3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4分,最高不超过7分,低于10%不得分。

3.利润总额(7分)。利润总额年复合增长率10%得3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4分,最高不超过7分,低于10%不得分。

4.实缴税金(10分)。实缴税金年复合增长率5%得2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5分,最高不超过10分,低于5%不得分。

(三)加分指标(满分10分)

1.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加3分、1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加3分。

2.企业聘用及引进国家、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分别加2分和1分。

3.被评为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有效期内)的企业加2分,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名牌(有效期内)的企业加1分。

4.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加3分,在新三板及相应的交易市场挂牌的加1分。

5.上年度被认定为市双50强的企业,加1分。

6.获得同一荣誉称号的按最高记分,不重复记分。

(四)约束性指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奖励资格:

1.本年度被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一票否决”的企业。

2.本年度被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企业。

3.本年度被实施节能“一票否决”的企业。

4.本年度被实施环保“一票否决”的企业。

(五)综合计分

评价得分=各项基础指标得分+发展目标得分+加分指标得分

第六条  服务业强企业评价计分标准

(一)基础指标计分(满分70分)

1.规模实力(15分)。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新兴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得8分,每增加200万元(新兴服务业企业每增加100万元)加0.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5分,低于2000万元(新兴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低于1000万元)不得分。

2.盈利能力(15分)。利润总额、主营业务利润率分别占7分、8分。上年度利润总额200万元(新兴服务业企业利润总额100万元)得3分,每增加100万元(新兴服务业企业每增加50万元)加0.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7分,低于200万元(新兴服务业企业利润总额低于100万元)不得分;主营业务利润率5%得3分,每增加1%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8分,低于5%不得分。

3.成长潜力(20分)。固定资产投资15分、员工人数5分。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每完成100万元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5分,低于100万元不得分。员工人数30人的企业得3分,每增加10人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低于30人不得分。

4.税收贡献(20分)。实缴税金10分,实缴税金增幅10分。上年度实缴税金100万元(新兴服务业企业实缴税金50万元)的得3分,每增加100万元(新兴服务业企业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低于100万元(新兴服务业企业实缴税金低于50万元)不得分;上年度实缴税金增幅比前年增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低于1个百分点不得分。

(二)发展目标(满分30分)

对企业提出的三年发展目标进行评价,主要评价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实缴税金三年总体目标和年度分阶段目标值。

1.资产总额(6分)。资产总额年复合增长率10%得3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3分,最高不超过6分,低于10%不得分。

2.主营业务收入(7分)。主营业务收入年复合增长率10%得3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4分,最高不超过7分,低于10%不得分。

3.利润总额(7分)。利润总额年复合增长率10%得3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4分,最高不超过7分,低于10%不得分。

4.实缴税金(10分)。实缴税金年复合增长率5%得2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5分,最高不超过10分,低于5%不得分。

(三)加分指标计分(满分10分)

1.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的分别加3分、1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加3分。

2.企业聘用及引进国家、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分别加2分和1分。

3.被评为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有效期内)的企业加2分,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名牌(有效期内)的企业加1分。

4.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加3分,在新三板及相应的交易市场挂牌的加1分。

5、获得同一荣誉称号的按最高记分,不重复记分。

(四)约束性指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奖励资格:

1.本年度被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一票否决”的企业。

2.本年度被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企业。

3.本年度被实施节能“一票否决”的企业。

4.本年度被实施环保“一票否决”的企业。

(五)综合计分

评价得分=各项基础指标得分+发展目标得分+加分指标得分

第七条  科技高成长企业评价计分标准

(一)基础指标(满分70分)

1.创新能力(30分)

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15分。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占比等于5%得10分,每提高1%加1分,每降低1%减5分,最低0分最高15分;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占比等于4%得10分,每提高1%加1.5分,每降低1%减5分,最低0分最高15分;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占比等于3%得10分,每提高1%加2分,每降低1%减6分,最低0分最高15分。

专利8分。近三年内每拥有1项有效发明专利得1分,最高5分;近三年每申请1项国内发明专利得0.3分,最高3分。

人才7分。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小于等于20%得0分,每提高1%得0.3分,最高7分。

2.经济指标(40分)

利润总额增长7分。利润总额低于300万元得0分,利润总额增长率小于等于0得0分,每增长1%得0.2分,最高7分。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7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小于等于0得0分,每增长1%得0.2分,最高7分。

资产增长6分。资产增长率小于等于0得0分,每增长1%得0.2分,最高6分。

实缴税金10分。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下的得0分,每增加50万元得0.2分,最高10分。

实缴税金增幅10分。年度实缴税金增幅比上年增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4分,最高10分,低于1个百分点不得分。

(二)发展目标(满分30分)

对企业提出的三年发展目标进行评价,主要评价企业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额、实缴税金三年总体目标和年度分阶段目标值。

1.利润总额7分。利润总额年复合增长率10%得3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3分,最高不超过7分,低于10%不得分。

2.主营业务收入7分。主营业务收入年复合增长率10%得3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3分,最高不超过7分,低于10%不得分。

3.资产总额6分。资产总额年复合增长率10%得3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2分,最高不超过6分,低于10%不得分。

4.实缴税金10分。实缴税金年复合增长率5%得2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5分,最高不超过10分,低于5%不得分。

(三)加分指标(满分10分)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加3分。

2.获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加3分和1分;

3.企业聘用及引进国家、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分别加2分和1分。

4.被评为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有效期内)的企业加2分,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名牌(有效期内)的企业加1分。

5.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加3分,在新三板及相应的交易市场挂牌的加1分。

6.企业上年度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的分别加3分、1分。

7.主持制定国家标准加2分,主持制定行业、地方标准加1分。

8.上年度被认定为市双50强的企业加1分

9.获得同一荣誉称号的按最高记分,不重复记分。

(四)约束性指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奖励资格:

1.本年度被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一票否决”的企业。

2.本年度被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企业。

3.本年度被实施节能“一票否决”的企业。

4.本年度被实施环保“一票否决”的企业。

(五)综合计分

评价得分=各项基础指标得分+发展目标得分+加分指标得分

第八条  属于新材料、医药健康、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且具备跨越发展能力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瞪羚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市双50强企业等),可根据企业提出的发展目标,一事一议,由认定管理单位提交工委会研究确定。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科技局按照职责组织企业按照上述评价标准,据实编制申报材料。

(二)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认定管理单位对各项指标进行审核认定,并进行评价计分,提报工委会研究后,确定优势强企业名单,并予以公示。

(三)优势强企业确认后,由认定管理单位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每年进行复审,对具有较强发展优势和潜力的企业进行补录,对不适合继续作为优势强企业的予以调出。优势强企业发生重大变更(如并购、重组、资产查封等),应在30日内向认定管理单位报送变更报告,变更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认定管理单位将其调出。凡存在偷逃税款行为、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本年度被实施“一票否决”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纳入优势强企业范围,已经纳入的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对工业强企业、服务业强企业组织认定和实施动态管理,科技局负责对科技高成长企业组织认定和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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