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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无锡高新区 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科创云图
  • 2019-06-14
  • (1201)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高新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的建设,着力打造全方位、专业化、高效率、全流程的科技服务平台——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无锡高新区一站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苏南自创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或“中心”),有效整合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资源,为全区科技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科技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具体执行工作由区科技局委托苏南自创区一站式服务中心进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服务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知识产权、技术经理、科技金融、认证标贯、专业技术等科技创新服务的机构,以及为科技创新提供财税、法律、人力、咨询等各种支撑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具体服务清单由苏南自创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对外发布并动态更新。

  •  备案

第三条 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常年受理。通过备案的机构名单将在相关平台进行公示,首次备案有效期从公示结束之日起算,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四条 科技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并领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许可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独立法人,主营业务符合本办法明确的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范围;

(二)在锡注册机构须成立满一年,在无锡以外地区注册机构须成立满三年并在锡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三)在无锡设有固定办公场所,有稳定专业的咨询队伍,具备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工作的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和行业信誉,提交备案申请之前三年(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注册之日起)未有因执业质量与职业道德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等记录,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第五条 除以上五项基础条件外,机构还须根据各自服务领域满足相应具体备案要求。具体备案要求、相应证明文件、备案手续流程等由苏南自创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在相关备案公告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根据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动态更新。

第六条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协会、联盟等机构可凭相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直接备案。

  • 备案机构权责

第七条 通过备案的机构将列入苏南自创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服务手册及相关网站平台,向高新区内科技企业进行宣传推广。

第八条备案机构可免费使用苏南自创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场地及设施进行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九条 备案机构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可获得苏南自创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相关信息共享服务。

第十条 备案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诚信、公平、规范地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应遵守区科技局及苏南自创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已发布的或将来发布的相关管理细则,其区内业务应接受中心组织的跟踪及评价。对中心发现的问题及接到的投诉,机构在接到中心征询函后应立即做出说明或改正。

第十二条 备案机构应及时提交或更新与所备案的服务领域相关的自身信息(资质信息、业务信息、荣誉信息、不良信息等),并对申请备案及备案期间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备案机构应每半年向苏南自创区一站式服务中心预报活动计划,便于中心统筹安排。对于区科技局及中心举办的各项活动,备案机构应积极参加或组织客户参加。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须配合苏南自创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定期(每月一次)进行的科技服务机构业务信息统计工作,按时提交相应信息记录表。

第十五条 备案机构应告知并督促其因业务合作而获知相关商业秘密的雇员、代理人、顾问等遵守保密条款,并对其雇员、代理人、顾问等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备案机构不得擅自以区科技局或苏南自创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名义进行推广宣传、承接业务等任何未经授权的活动。因机构的行为导致的任何投诉、纠纷、争议、赔偿等,机构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如因此而给区科技局或中心造成损失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赔偿、补偿、行政机关处罚、差旅费等),区科技局及中心有权要求机构赔偿全部损失。

  • 考核

第十七条 苏南自创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通过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各备案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格式上报考核材料,并接受考核评估组的实地考察。备案机构必须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苏南自创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将结合机构上报的考核材料、客户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内容出具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在相关平台进行公告,并作为相关管理部门政策执行的参考依据。通过年度考核的机构,其备案资格有效期延续一年,连续两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将综合以往考核结果评定星级,星级评定办法由苏南自创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机构,将被取消备案资格:

(一)提交材料弄虚作假;

(二)经营过程违法违规;

(三)服务满意度调查中差评率累计达10%;

(四)客户投诉累计达3次;

(五)年度考核未通过。

第二十条 取消备案资格的机构经整改并通过苏南自创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检查后,可于下一年向中心提出备案申请。

  •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或一站式中心对备案机构所提供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服务品质等内容不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担保等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及相应管理细则解释权归区科技局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科学技术局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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