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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推动磷化工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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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1日
  • (852)

黔府发〔202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指示精神,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面加强全省磷石膏综合利用,推动磷化工产业绿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导向,按照控制增量、消纳存量、提高质量的思路,综合施策、系统推进,促进磷石膏绿色、高效、高值、规模化利用,为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到2026年,全省新增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综合消纳量(包括综合利用量和无害化处理量)与产生量实现动态平衡,推动磷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重大进展。到2030年,磷石膏综合利用率保持全国前列,综合利用水平大幅提升,综合利用产品不断丰富,利用途径有效拓宽,构建起磷石膏综合利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力、跨地区跨产业协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磷矿资源开发。坚持“富矿精开”,规范有序进行磷矿资源开发,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推广新型选矿工艺,推行梯级开发利用磷矿资源,加强中低品位磷矿利用,提高磷资源利用效率。加快磷矿绿色转型升级,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积极创建绿色矿山。(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均包含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强化生产过程污染物减量。鼓励湿法磷酸工艺技术流程改进和创新,推广半水—二水法、二水—半水法等绿色生产工艺,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对现有生产装置进行升级改造,提升磷酸生产技术水平,促进生产过程资源高效利用、梯次利用和循环利用,提高磷矿伴生氟、硅、碘及稀土资源回收率。应用与湿法磷酸工艺耦合的磷石膏预处理技术,提升磷石膏净化处理工艺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提高磷石膏品质,降低磷石膏排放量及综合利用难度。(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三)推行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制定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及相关标准,采用经济且环境友好的技术对磷石膏进行无害化处理,最大程度降低磷石膏堆存安全环保风险。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必须配套建设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产生磷石膏企业未配套建设的应当进行整改,新建产生磷石膏项目配套建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能力建设。因地制宜开展磷石膏综合利用应用示范,鼓励磷石膏产生地区开展“无废城市”“无废园区”“无废企业”以及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聚焦重点应用领域,建设一批消纳能力强、产品附加值高、工艺技术先进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打造一批磷石膏综合利用特色产业基地,提高磷石膏资源化利用效率。积极培育一批带动性、示范性强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专业化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五)推广应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在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前提下,大力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在建材生产、工程建设、高分子材料等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探索将无害化处理后的磷石膏材料用于矿山采空区治理、地灾治理、生态修复等场景,打造一批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示范工程。进一步健全磷石膏建材及应用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将符合标准的磷石膏建材申报为绿色建材。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用单位产销衔接,积极帮助企业拓展省内外市场。通过多式联运等方式,积极探索降低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运输成本,推动跨地区协同利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六)加快磷化工产业绿色化转型。推动高效、清洁、低碳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磷矿采选企业、磷化工企业应用节水、节能、降碳先进技术装备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磷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提高企业节能降碳水平。持续开展企业能效、水效“领跑者”创建工作,培育一批磷化工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

(七)强化磷石膏库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等审批制度。从2024年起,进入新建磷石膏库堆存的磷石膏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实现无害化处理,到2026年,所有新增磷石膏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实现无害化处理后,才能进入磷石膏库堆存。(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八)加强磷石膏库安全环保防治。强化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执行磷石膏库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及时开展磷石膏库安全环保设施维护修整和升级改造,加强在线监测监管,切实做到防渗漏、防扬尘、防地质灾害、防安全事故。加大磷石膏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依法查处打击违法违规处置磷石膏等行为,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九)推进关键技术研发突破。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校、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合作,共同创建磷石膏综合利用创新平台,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通过揭榜挂帅、协同攻关等方式,重点支持新型磷矿选矿、中低品位磷矿资源利用、磷矿伴生稀土元素提取、湿法磷酸深度净化、磷化工清洁低碳改造,以及磷石膏质量在线监测控制、净化提纯、规模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生态修复等技术研发,加快关键瓶颈技术装备攻关突破和产业化应用。(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十)加强财税金融支持。充分利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等,支持磷化工产业绿色发展、磷石膏综合利用、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和相关技术研发创新,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磷化工产业绿色发展项目建设。产生磷石膏的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政策实施磷石膏综合利用。对符合绿色信贷支持范围的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磷化工产业项目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依法依规执行磷石膏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省税务局、省国资委)

(十一)加强要素资源保障。将磷石膏综合利用、磷化工产业绿色发展纳入招商引资重点方向,对项目备案、土地审批、环评、安评、能评等手续办理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加强高水平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强化人才保障。充分发挥科研院校、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在经验交流、教育培训、技术推广、综合利用评价等方面做好支撑。(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十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两微一端”等媒介,加大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典型示范案例,倡导绿色生产与消费方式,促进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推广,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磷石膏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实施。省新型工业化专项组统筹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省新型工业化专项组办公室组织做好实施工作,省新型工业化专项组成员单位和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年度工作安排,把磷石膏综合利用纳入本地、本部门重点工作内容,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省投资促进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十四)压实工作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年度下达磷石膏综合利用目标任务,对省有关部门、相关地区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省生态环境厅按年度组织核算全省磷石膏产生、综合利用、无害化堆存情况,将核算结果告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制定实施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计划。有关市(州)政府要指导辖区内磷石膏产生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一企一策”制定切实可行的磷石膏综合利用方案并抓好落实。省国资委督促指导产生磷石膏的监管企业做好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推动责任落实。(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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