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简称“劳资双方”)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框架下,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约定通过替代性争议调解机制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劳资双方以约定形式明确发生劳动争议后,先行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简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促使劳资双方更快捷、有效、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通过落实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可以强化双方守信约束,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消弭矛盾扩大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政府治理的仲裁、诉讼制度有机结合,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ADR机制作为前置程序,以强制力的仲裁或诉讼作为后置程序,构建起“社会自治+政府治理”交互共治局面,按照“商-调-裁-诉”递进方式进行处理,可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预防渗透作用。劳动关系矛盾治理中逐步由‘救火式’政府治理向‘防火式’社会自治转变”。
当天的解读会上,市人社局和区人社分局的领导从多方面解读阐述了该意见,并为来自各行业、各企业和社区的首批21名兼职调解员颁发聘任证书,这是火炬开发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韩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