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抗击疫情,发挥其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拨付对符合区级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各园区要积极组织网上申报,确保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初审,将2020年区级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80%部分预拨给企业,2020年6月底前完善各项批准手续并完成清算工作。(责任单位:各园区、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二、减免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三、延期申报(缓缴)税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优先核准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缴费人,报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以及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针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缴费人,优先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和政府性基金。(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四、给予减免房租企业财政补助对在疫情期间承租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标准厂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半收取2020年3个月房租;承租单位为进出口企业的,免收2020年6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中小微企业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区财政给予减免房租金额的50%补助。(责任单位:各园区、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各国有企业)
五、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资金补助疫情期间,经医药高新区认定的区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区财政给予50万元/户的资金支持。其他疫情防控物资配套生产企业、转产企业,区财政给予5万元/户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六、给予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全力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资金需求,区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在上级财政给予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剩余部分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七、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贴息对区内受疫情影响出现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且承担保障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的主体(包括蔬菜瓜果生产、畜禽和水产养殖、种苗和种畜禽生产、农产品初加工,以及畜禽屠宰和饲料、动物防疫物资生产等)新发生的贷款,区级财政按上级财政贴息金额同比例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时间至6月30日。(责任单位:区农工办、区财政局)
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市区各金融机构及华银金投公司持续加大对区内企业贷款投放力度,确保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区财政本年度财政存款招标优先向上述金融机构倾斜。支持华银金投公司优惠小额贷款利率及担保费率,为区内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与担保服务。区财政给予华银金投公司优惠部分50%的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华银金投公司)
九、适当增加大企业用工补贴对原享受大企业用工补贴政策的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用工补贴,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100元/人,增加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十、给予工业企业复工复产人员体检补贴鼓励各工业企业积极采用区内医疗资源为职工体检。因疫情防控需要,对外地来泰、返泰职工在体检费用中新增的核酸检测和肺部影像(DR)两项费用,区财政给予企业50%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各园区、各镇(街)、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截止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区遵照执行,涉及相同政策的,按照最高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区财政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本政策的解释。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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