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申报承诺制
市场主体在自贸区哈尔滨片区和哈尔滨新区范围内申请设立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可自主选择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申报时只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房屋权属证明书或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
在自贸区哈尔滨片区范围内,市场主体住所和企业经营场所两者可以相同,也可以分离。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工位注册、商务秘书和集群注册。
以邮政通信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以以邮政通信地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市场主体住所地址同时视为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有助于推进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这项制度改革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的重要改革举措。同时通过加强市场主体承诺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加强信用惩戒和树立市场主体的主体意识,最终形成推动各类市场主体主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哈尔滨新区、自贸片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良好局面。
(责任编辑:贾法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