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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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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5月31日
  • (354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31日

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方案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要求,建立科学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评价督促推动作用,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广泛搜集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诉求,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我省营商环境吸引力和竞争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通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客观反映我省营商环境状况,及时总结提炼有益经验做法,找准突出问题症结,推进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激发企业动力和市场活力,为实现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有力支撑。

  二、评价对象

  (一)省有关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人防办、省气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物价局、省消防总队、省政务服务中心。纳入评价对象的省有关单位主要为皖政〔2017〕120号文确定的各责任单位,今后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二)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评价内容

  对省委、省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推进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皖政〔2017〕120号文确定的24条77项197个任务),以及各市、县(市、区)营商环境状况进行评价。其中:

  (一)省有关单位。重点评价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制度机制及推动落实情况,相关信息化平台建设、功能完善及推广运用情况,其他工作情况。

  (二)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依据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对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制度机制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2018年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参照国家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省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不同情况,科学制定评价指标,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适时根据国家指标、工作重点和任务变化,以及实际评价效果等情况优化调整,逐步建立具有安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四、评价方式

  通过省政府信息处理系统评价、营商环境监测调查、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开展多层次评价,量化评价结果,分类出具相关评价报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全面参考。

  (一)省政府信息处理系统评价。

  1.案头审核。省有关单位、各市政府按季度通过省政府信息处理系统报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进展情况,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四最”办)、省政府督查室依据皖政〔2017〕120号文件及《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任务推进清单》等要求进行案头审核,信息处理系统根据审核结果自动评分。

  2.实地核查。省“四最”办牵头协调,省统计局组织实施,抽调“四送一服”服务企业团队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通过现场查阅材料、了解情况及征询企业意见等方法,对各单位工作任务推进情况进行核实。对省有关单位实地核查,可延伸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对各市政府实地核查,可延伸到县(市、区)。省统计局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出具核查报告,经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四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信息处理系统评分结果进行调整。实地核查按季度开展,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

  3.省“四最”办汇总案头审核、实地核查情况,出具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报告,报省“四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营商环境监测调查。

  1.组织实施。由省“四最”办统筹协调,省统计局牵头组织,定期对各市、县(市、区)营商环境情况开展监测调查。省统计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每次监测调查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调查方案,确定调查流程,报省“四最”办;根据监测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报省“四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营商环境监测调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其中上半年监测调查6月开始,7月底前完成;下半年监测调查12月开始,次年1月底前完成。

  2.监测调查参考流程。

  (1)抽取调查样本。省统计局根据监测调查工作需要,兼顾样本典型性、覆盖面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市、县调查企业范围。

  (2)采集调查数据。各市统计局交叉采集调查数据并审核汇总,形成初步调查结果。

  (3)调查质量复核。省统计局组织人力随机抽取部分调查数据开展质量复核,复核结果作为确认调查结果的依据。

  (4)量化计分结果。省统计局对各市调查结果进行统一测算,形成监测调查量化评分结果。

  (三)满意度调查。

  委托省发展研究中心、省社科院、安徽行政学院等第三方机构面向企业和群众开展营商环境满意度调查,直接获取服务对象对营商环境的主观评价,并将企业和群众有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及处理等情况纳入调查内容范围。第三方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报省“四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满意度调查原则上按年度开展,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三方机构于次年2月底前,汇总上一年度省政府信息处理系统评价、营商环境监测调查、满意度调查等评价结果,按照3:4:3的权重分别换算各市政府、省有关单位年度综合评分,作为各单位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考核依据。

  五、组织保障

  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在省“四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省“四最”办要加强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统筹协调与组织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研究中心、省社科院、安徽行政学院等单位要落实营商环境评价工作职责,努力提高评价工作质效。加强经费保障,评价相关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积极支持配合评价工作开展。要按照职能范围和评价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评价所需数据资料,并保证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各地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营商环境评价方案,自行开展评价工作。

  六、结果运用

  (一)加大结果公开。省“四最”办采取“评分与晒分相结合”的方式,定期通报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营商环境评价有关情况,提高评价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调度考核。省“四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价结果,适时对营商环境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及其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调度,责成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责任人员严肃追究问责。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纳入对各市政府、省有关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评价结果分析研究,总结有益经验,找准问题症结,采取有力措施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帮助企业降低各类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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