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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互联网产业招商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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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11月9日
  • (1018)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抚州市互联网产业招商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9

 

抚州市互联网产业招商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产业、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助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构建全市绿色产业体系,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统计管理关系及经营场所在市中心城区(含抚州高新区、临川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产业及配套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不含购地款)的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科技金融、数字创意、卫星导航及其他经审核认定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优先将互联网企业总部项目用地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土地供应。对总部研发、办公、互联网产业发展用地(互联网商业服务型和配套公寓等除外)可按工业用地性质和基准地价挂牌上市。对大型互联网项目实行土地“一事一议”政策。经依法批准后,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库等发展互联网产业项目。

第四条  互联网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前3年办公场地租金减免、第4-5年租金减半优惠;入驻社会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参照我市总部经济租房补贴政策执行。

第五条  对落户新建的互联网产业项目,按规定剔除土地供地成本及计提的各种专项资金后,土地出让收益地方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对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电压等级10KV以上)的数据中心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优先向省发改委申报执行大工业电价或大用户直购电。

第七条  对落户新建的互联网产业项目,从企业投产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照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等额的标准奖励给企业,投产运营3年以上、5年以内的,减半奖励。

第八条  鼓励互联网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超过销售收入10%以上的部分予以50%的补助,年补助最高100万元,累计补助最高200万元。

第九条  资助企业在抚州设立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互联网产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其中国家级的资助200万元、省级的资助3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建设任务并在抚州实施的互联网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条  对建设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并获批授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其中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省级的奖励20万元。对被认定为创新型企业并授牌的互联网企业,按照国家级创新型企业50万元、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20万元、省级创新型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主导编制互联网产业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的企业、获中国标准创新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互联网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等途径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1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5万元,累计不超过50万元;获得相关版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奖励1万元,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大力支持互联网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具体参照《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意见》(抚府发〔20164号)执行。

第十四条  大力引进互联网产业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对引进人才在工资补贴、生活待遇、住房保障、创业创新、科技研发、户籍办理、子女教育、配偶安置、健康疗养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和优质服务,具体参照抚州市高层次人才、高素质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支持互联网企业参与政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工作,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有偿数据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组建中介机构联合服务平台,开展互联网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互联网企业认定及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审定。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工信委负责。

第十七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不享受本优惠政策中项目用地、办公场所租用、用电价格和财税扶持等方面的优惠。

第十八条  前述优惠政策如与现行其它优惠政策存在重叠的,按照企业申报、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除上述优惠政策外,对特别重要、特别重大的互联网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前述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本优惠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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