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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宁委发〔2019〕1号第十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人在南京永久居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江苏省科技厅外国专家局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分别出具推荐函,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第七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推荐。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南京科技局外国专家局和江北新区管管委会提交推推荐申请;
(二)提交材料。已办结推荐手续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提交申请材材料。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3.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推荐/证明函;
4.外籍高层次人才推荐表;
5.相关奖励、成果证明复印件;
6.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的,参照公安部对“特殊人员类”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的申请要求,提交其他基本材料。
第八条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级公安机关自受理此类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做出审核的决定,及时报送省公安厅审核。
第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一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 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十四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