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二条和第五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端研发机构是:南京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外研发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围绕南京4+4+1主导产业设立的研发机构;海外研发机构是:南京企业在海外以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的研发机构,直接利用海外高端人才、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创新资源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三条 高端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端研发机构为近两年在南京地区设立的;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具体研发活动,围绕4+4+1主导产业推进技术创新,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研发;
(三)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年度研发投入占总收入4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年度研发投入占总收入6%以上;
(五)有稳定的研发团队。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数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数占企业总人数10%以上。
第四条 高端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根据其研发投入、成效等,给予累计可达30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海外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日以前在海外完成海外研发机构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
(二)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条件;
(三)明确的研发领域、必要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以及实质性开展研发项目;
(四)申报企业运行情况良好,取得一定的研发成果。
第六条 海外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根据其研发投入、成效等,给予累计可达5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发放与兑现
第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编制高端研发机构、海外研发机构奖励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7月公开发布。
第八条 办理程序:
(一)申报高端研发机构的单位填报《南京市高端研发机构奖励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机构章程、研发场所、研发设备、研发项目说明、投资证明、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等;
申报海外研发机构的单位填报《南京市海外研发机构奖励申请书》,并提供境外研发中心营业执照、机构章程、研发场所、研发设备、研发项目说明、境外投资证明等;
(二)所有申报单位需经所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盖章)统一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现场考察等,对通过的项目下达批文;
(四)申报单位凭批文到所在区(园区)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高端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奖励经费的申领进行监督与管理。对申请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相关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由市级科技创新资金负担。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
1.高端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奖励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2.高端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奖励政策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