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四条、第五条,宁委发〔2019〕1号第五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涉及对象是指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技术创新中心是指科技系统重点布局的,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产业创新中心是指发改部门批复建设的,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是指工信系统认定的围绕重点行业建设领域,汇聚行业创新资源,主要解决面向行业的共性技术,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主结合,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创新平台。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工信系统认定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对批准建设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国家或省拨经费给予1:1共同支持。
第四条 对批准建设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奖励
(一)根据市科技局通知的时间要求集中受理;
(二)申请单位凭科技部门批文,共建协议(合同)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等材料到市科技局高新处办理政策兑现;
(三)按照创新中心和科技部、省科技厅签订的共建协议中规定的拨款时序,同步1:1拨付经费;
(四)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资助金额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六条 产业创新中心奖励
(一)根据市发改委通知的时间要求集中受理;
(二)申请单位凭发改部门的批文,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共建协议(合同)等材料到市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处办理政策兑现;
(三)按照国家、省发改和财政部门资金下达的拨款时序,同步1:1拨付经费;
(四)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资助金额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七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一)市工信局将新获认定的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名单连同工信部门的批文,一并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级拨付资金到账情况,同步1:1拨付资金;
(三)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资助金额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八条 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一)市工信局将新获认定的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名单连同省级以上工信部门的批文,一并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级拨付资金到账情况,同步1:1拨付资金;
(三)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资助金额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九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
(一)根据市科技局通知的时间要求集中受理;
(二)申请单位凭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批准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批文及联盟建设规划、章程等材料到市科技局高新处办理政策兑现。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类中心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是在国家、省正式认定名单公布后,给予建设资助。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定期对奖补对象的建设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是在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正式认定名单公布后,给予入围单位建设资助。
第十三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需严格按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标准和要求,推进创新联盟建设,市科技局将定期对创新联盟的建设情况开展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
1.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2.省级以上产业创新中心的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3.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办事指引
4.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奖励办事指引
5.省级以上各类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