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六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资助对象是指被省政府列入省级众创社区备案试点的单位,在备案期内按照当年考核结果分年度给予每家总额500万元建设资助。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三条 办理程序:
(一)在省科技厅公布众创社区备案试点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后,集中受理;
(二)各申请单位提交资助申请和年度考核相关材料,经审核后予以资助;
(三)资助金额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在江北新区的众创社区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众创社区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在省科技厅备案试点名单公布后,给予入围单位建设资助。
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省级众创社区标准和目标,推进众创社区建设,市科技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众创社区的建设情况开展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省级众创社区备案试点支持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2.省级众创社区备案试点支持批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