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9〕1号第四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由普通高等院校、公益类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发起组建的,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除外)。备案条件如下:
(一)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
(二)鼓励成立技术经纪(经理)人事务所。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运营公司应为在本市注册、人才(团队)持大股的独立法人公司。各投资方应以货币形式出资,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核心成员应为普通高等院校、公益类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四)原则上应有稳定合作的技术输出方,并签署与技术转移转化相关的合作协议;
(五)拥有技术经纪(经理)人不少于3人,以及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场地、设备等条件;
(六)有明确的技术转移服务章程、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绩效制度等;
(七)以南京企业为主要目标客户群,并已实质性为南京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组织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机构运营公司自愿提交申请,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园区)科技局审核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备案结果,拨付资助资金。
对全市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的机构,其备案管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决策。
第四条 经市备案的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市财政最高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五条 市科技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并结合评估结果动态管理。
第六条 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进行统计调查,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机构所在区(园区)应加强对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
1.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2.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申请流程图
3.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办理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