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委发〔2019〕1号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合理规范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使用,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券是指政府为推动本市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而设计的一种激励措施。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补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四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在本市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 创新券用途需符合国家法定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检验检测、技术认证、资质认证、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相关科技服务及自主研发或联合开发中技术外包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第六条 创新券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为发放当年。
第三章 发放与兑现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布创新券发放通知,并确定年度发放额度。
第八条 创新券实行普惠制发放和清单化管理,对符合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条件的直接发放到户。
第九条 创新券在发放当年有效,每家企业每年发放额度不超过10万元,领券企业按符合国家法定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实际支出额的20%给予兑现。
第十条 创新券实行属地化管理,在有效期内一次性兑现,由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先行兑付,年末汇总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由市财政与各区(园区)统一结算。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相关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科技创新券政策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