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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城区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重大贡献奖励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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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6月13日
  • (86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城区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重大贡献奖励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十六届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促进城区经济发展加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政策》(齐政规〔2017〕2号)同时废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           

 

齐齐哈尔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城区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重大贡献奖励支持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省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等重要要求,切实做好“三篇大文章”,紧紧围绕推进全市十二个重点产业、打造两个“千亿级”产业集群、构建新型产业体系,实现重点产业倍增目标,为有效激励城区具有战略性、创新性、拉动性的重大产业项目和龙头企业,在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进高质量全面振兴发展中发挥突出作用和作出更大贡献,结合《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等文件和走出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全面振兴发展新路子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支持范围 
  我市各区(梅里斯区除外),符合《齐齐哈尔市城区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对于城区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具有战略性拉动作用,并对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创新型制造业企业。 
  (一)战略创新企业。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不含各级政府投资),管理科学、技术先进、工艺领先、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并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到重大作用的战略性、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项目企业。 
  (二)技术、模式创新企业。重点企业改扩建、重大技术改造、重大改制重组,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不含各级政府投资)或新引进战略性投资10亿元以上、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以上的老字号重点企业。 
  (三)业态创新企业。新引进在我市注册,实缴资本10亿元以上、在我市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以上,对我市经济具有引领作用,且在我市域外所辖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总部企业。 
  (四)业绩创新企业。在我市注册,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企业。 
  (五)资本创新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总部及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 
  (六)符合上述五类创新发展标准,并对我市城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企业高层管理人才。 
  二、奖励支持标准 
  (一)高质量创新发展投资奖励 
  符合第一条(一)标准,且建设期内达到协议约定的年度投资额度的企业,按其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额给予不超过5%的投资奖励;符合第一条(二)标准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支持。 
  (二)高质量创新发展综合贡献奖励 
  符合第一条(一)(二)标准的企业投产达效后,并保持持续稳定发展,按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基期年新增部分在协议约定期内给予不超过4%的综合贡献奖励。 
  (三)高质量创新发展引领奖励 
  符合第一条(三)标准的企业,按其实缴资本给予不超过1.5%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分3年兑现。其租用办公用房,按年度租金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三年;新建或购置办公房产,参照年租金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只能用于总部企业购置、建设或租用办公用房。 
  (四)高质量创新发展特殊成就奖励 
  符合第一条(四)标准的企业,首评为中国500强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首评为世界500强的,给予5,000万元奖励。奖励分三年兑现。 
  (五)高质量创新发展融资奖励 
  符合第一条(五)标准的企业,对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上市奖励1,0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挂牌奖励200万元。 
  (六)高质量创新发展高端人才奖励 
  对于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综合考量其年度贡献程度,对其高层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三、奖励支持相关规定 
  (一)享受奖励支持政策的企业除符合支持范围和基本条件外,在兑现落实政策时具体参考每户企业综合贡献、创新引领等因素,由政府给予差异化奖励支持。本政策与同类型扶持企业发展政策合并执行,但同类型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各类优惠政策享受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协议约定额度。 
  (二)上述企业兑现政策时,政策奖励支持年度内安全生产方面未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环保方面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信用方面无不良记录;工业增加值和就业指标均达到约定额度。本政策中“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含本数。 
  (三)市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局、科技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人社局、国资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认定和落实工作。奖励支持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忠实履行协议约定,对于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支持的,政府将追缴企业各项奖励支持资金并予追责。 
  (五)本政策奖励支持范围含处于建设期内的项目。本政策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的变化适时作以调整。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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