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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潍坊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聚焦“四新”“四化”发展方向,着力支持全市创新创业企业发展,促进优质创新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潍坊聚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鲁政发〔2018〕14号)、《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市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政策》(潍政办发〔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双创基金)是指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出资,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设立的,扶持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项目、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
鼓励市、县(市、区)两级国有投融资集团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设立双创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设立双创基金,其中,安排不超过5%用于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安排不超过15%用于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单支基金规模的50%。
第四条 双创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募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日常运作,管理费按照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收取。
第五条 双创基金实行认缴制,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分期实缴到位。
第六条 双创基金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对象
第七条 双创基金投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围绕支持新技术,培育新产业,重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项目、企业,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项目、企业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50%,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早中期项目、企业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70%,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潍坊市内项目、企业:
一是重点投资高校院所、高端人才(团队)拥有的高端技术原始创新、前端应用研究,引导具有市场预期、符合潍坊发展定位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潍落地、孵化;
二是重点投资潍坊市各类孵化器、科技园区、创业园区孵化培育的优质新技术(特别是硬科技)项目、企业,潍坊海内外英才创业周评选获奖的以及进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决赛的优质新技术项目、企业;
三是重点与国内外优秀的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投入其拟投资的前沿科技和重大原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培育和企业快速发展。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双创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比例,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5倍。市县国有投融资集团跟进投资的,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政府性出资,若政府性出资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5倍,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5倍。
以投资市外项目为主、市内投资比例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基金成立时基金管理机构应首先与拟出资县(市、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引入符合潍坊产业发展要求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项目,引入进度一般不低于基金投资进度,优先引入基金管理机构成功投资的项目、企业。在基金存续期内引入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0倍,单个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按市直部门单位招商工作考核认定暂行办法,不适宜使用固定资产投入计算招商引资成效的,引入项目、企业纳税总额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5倍。
第八条 双创基金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
(二)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
(三)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九条 双创基金投资的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
(二)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
(三)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
第三章 申请设立
第十条 双创基金的发起设立坚持开放性原则。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企业或投资管理机构(含市县国有投融资集团)均可作为发起人,根据《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按程序申请设立双创基金,或申请对现有双创基金增资,按程序提交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重点与投资业绩出色、业内知名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优先考虑行业排名前50名的投资机构(投资人)。同等情况下,优先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出资比例高的合作。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双创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二)早期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核心管理团队累计管理资本量不低于1亿元;风险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核心管理团队累计管理资本量不低于10亿元;
(三)核心管理团队累计股权投资额2亿元以上,至少有6个创业投资的成功案例,成功案例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20%以上的投资案例;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新设双创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潍坊市境内注册并在注册地缴纳相关税费;
(二)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机构已确定,并草签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
(三)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参股双创基金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最多7年。
第十六条 基金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签订生效后发生20%(含)以下的份额转让,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协商确定,并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发生20%以上的份额转让,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四章 收益分配及退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一般应在双创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也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十八条 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双创基金,应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从双创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或未按约定退出的,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审定,并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双创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按照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组织清算,并将引导基金本金和收益及时上缴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基金本金和收益分别上缴市级和县(市、区)国库。
第二十一条 对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激励奖励。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让渡给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社会出资人。
(一)对市内投资比例达到要求的,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市内种子期、初创期项目、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市内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项目、企业的,让渡全部增值收益;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市内早中期、成熟期项目、企业或投资市外项目、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市内成熟期项目、企业或投资市外项目、企业的,实行同股同权;全部投资潍坊市内项目、企业的,可让渡全部增值收益。
(二)对签订投资协议且投资项目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基金存续期内实行分档让渡增值收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引导基金出资额10倍以上、12倍以内(含12倍)的,让渡50%收益;12倍以上、14倍以内(含14倍)的,让渡75%收益;14倍以上、16倍以内的(含16倍),让渡90%收益;16倍以上的,让渡全部收益。固定资产投资额以招商项目考核认定结果为准。
纳税总额在引导基金出资额2.5倍以上、3倍以内(含3倍)的,让渡50%收益;3倍以上、3.5倍以内(含3.5倍)的,让渡75%收益;3.5倍以上、4倍以内的(含4倍),让渡90%收益;4倍以上的,让渡全部收益。
(三)在双创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可以按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按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引导基金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财政部门按照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财政部门收取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三条 双创基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等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十四条 双创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月报制度,及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统计报表,按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季度汇总双创基金托管情况,报送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报告双创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双创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对双创基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对双创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前置合规性审查,或者约定在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享受一票否决权等方式,加强对双创基金的监管,及时掌握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对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存在明显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等违法违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密切跟踪双创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章程(协议或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的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按相关规定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与其他出资人签订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时约定,出现《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出现《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情形之一,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重组或更换;出现《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出现《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情况之一,应当终止运营基金并清算。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双创基金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参股双创基金的其他股东在未经引导基金同意的情况下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参股双创基金未按规定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第三十二条 双创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七章 监督评价和容错机制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引导基金参股双创基金比例,合理确定监管范围和监管力度,重点监督管理基金设立和引导基金出资,确保政策落实,防范财务风险。双创基金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绩效考核范围,按照《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发〔2017〕15号)《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对在推进双创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产生的投资损失,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