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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灵武市委员会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科创云图
  • 2018年10月9日
  • (1053)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农林场及驻灵区属各有关单位:

《灵武市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灵武市委员会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银川市“科技强市”战略实施意见》精神,加强科技创新对灵武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2018年至2020年,市财政年度支持科技创新资金分别不低于6000万元、8000万和1亿元;全社会研发(R&D)投入分别达到2.5亿元、3.3亿元和4.2亿元,占GDP比重不低于0.95%、1.16%和1.37%;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分别达到2.2件、2.5件和2.8件;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分别达到53%、54%和55%以上;科技研发机构(包括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分别达到22个、26个和30个;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及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达到45家、55家和65家。“十三五”期间,科技创新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的推动作用明显提高。 

    二、加大引导扶持,推动科技创新全面发展 

(一)引导企业加强科技投入。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简化办理流程。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的,给予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补助。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企业一年内申领创新券额度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再生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银川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设立法人企业,在项目投产后给予25万元研发资金支持,成立期满1年后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投产后即视同首次认定,在给予25万元研发资金支持的同时再给予5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对各单位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其投资额的4倍、3倍和2倍计算招商引资到位资金额度。(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再生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经合局、税务局)

(三)积极引进和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吸引国家级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和取得国家级创新平台的大型企业来灵设立分院分所、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等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设立整建制机构给予投资总额1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投资总额15%、最高不超过250万元支持。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灵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大支持。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或创新服务平台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升级为国家级的再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银川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或创新服务平台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升级为自治区级的再奖励30万元。对我市符合“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项目”要求的规上企业,组建灵武市级研发机构并经市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级平台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通过的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再生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

(四)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支持企业开展发明专利申请,对取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体系认证(贯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取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3万元、0.3万元和0.1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优势企业、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再生园区管委会、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打造多层次“双创”载体。鼓励高校、企业、园区、科研院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对创建为国家、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获批国家、自治区级企业“双创”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级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积极引导区外孵化器优秀企业来灵发展,根据落地企业当年经营情况,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25万元。鼓励在区外建立离岸型孵化器,对孵化成果回灵落地转化的,经评估后每个项目可给予5万元—25万元支持。(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再生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

(六)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在现代纺织、装备制造、新能源、智慧城市、电子信息、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以及环保节能、新媒体、教育医疗、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实施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加快运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对获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获批自治区、银川市重大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20万元,对获批国家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再生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并经自治区认定的,按照新增投资额15%、最高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支持建立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获批后奖励100万元。支持企业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获批后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我市提供科技支撑,对与我市企业、单位签订技术攻关合同,并达到预期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10%给予补贴支持。支持企业、园区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根据进站院士(专家)和博士后人数、年服务时间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考核验收后给予工作站工作经费支持,其中:每个院士工作站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每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年最高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每个专家服务基地每年最高给予3万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再生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工信局)

(八)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企业研发机构参与或主导各类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并已被正式批准发布的,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主导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主导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参与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主导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参与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导单位以标准前言中所列的主要起草单位先后顺序为准)。对通过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再生园区管委会、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九)支持企业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研发的新产品且当年实行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同时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新产品的分别一次性补助25万元、15万元。对企业引进高新技术领域科研成果并获得国家科技成果登记或科技进步成果奖并能实现产业化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企业每申报成功1个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品并实现产业化,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再生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十)支持设立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智库等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每个奖励5—20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再生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十一)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实施“引金入灵”计划,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区内外投资机构来灵开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于开展天使投资的,补贴额度为实际投资损失额的15%,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75万元;对于开展创业投资的,补贴额度为实际投资损失额的10%,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再生园区管委会、发改局、科技局、人社局、市人民银行)

三、强化统筹协调,为科技创新提供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园区、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科技创新领域相关问题,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部署安排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局,由科技局牵头建立各部门互相支持的会商沟通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各项工作。

(十三)强化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建立稳定支持创新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从2018年起,市财政R&D经费投入年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作用,由科技、财政部门与灵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共同运作,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生产,助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发展。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机构开展融资、并构活动,着力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十四)加强科技创新R&D统计工作。建立科技、财政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引进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有研发能力规上企业R&D投入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填报企业研发活动统计年报,避免企业R&D投入统计的不报、瞒报、错报、漏报,实现对全社会R&D投入的应统尽统,确保全市R&D投入统计的全面和真实。

(十五)强化督导考核。市科技局围绕财政科技投入比重、全社会R&D投入强度 (或规上企业R&D投入强度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科技型企业总量和增幅等指标建立科技创新考核指标体系,对相关部门、园区进行考核。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科技局要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定期督查、评估和通报。

      本《意见》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若无相关规定限制,可重复享受本政策。企业因环保等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优惠政策资格。本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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