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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高新管发〔2018〕30号
各部门、驻区各单位,高新集团:
《安康高新区战略新兴产业园招商激励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7次党工委委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康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6月21日
安康高新区战略新兴产业园招商激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战略新兴产业园招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安康市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安政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战略新兴产业园指陕西安康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集团”)建设的电子信息、智能终端、新型材料、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等专业化园区。
第三条 凡符合战略新兴产业园区规划的产业项目均可申请入驻,对拥有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尖端技术,培育可形成高技术产业群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入驻程序
第四条 具备相应投资能力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申请入驻战略新兴产业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入驻申请。拟入驻企业向高新区招商局提交入园申请书、企业登记证书、项目建议书等材料,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固定资产投资、年产值、税收贡献、劳务用工等情况。
(二)项目评审。高新区招商局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招商联席会议进行入园评审,符合入驻条件的按程序进行选址,不符合入驻条件的及时告知企业。
(三)厂房选址。根据项目类别、工艺要求、产线布局、设备类型等情况,由高新区招商局商高新集团确定拟入驻项目落户园区、厂房楼号楼层、功能配套用房等。
(四)签订协议。对达成合作意向的项目,由高新区招商局拟定《招商引资协议书》,由高新集团拟定《园区入驻租赁协议书》,按照相关程序送审后组织签约。
(五)厂房交付。拟入驻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由高新区招商局牵头,组织园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与入驻企业做好厂房交接工作,并告知企业入园服务管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 园区服务
第五条 凡入驻战略新兴产业园的企业,由行政代办中心负责代办“五证合一”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由招商合作促进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跟踪解决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高新集团物业管理公司全面做好战略新兴产业园区水、电、路、气、讯保障和管理服务工作。
(一)厂房装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对厂房进行二次装修的,装修施工方案报请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实施;需变更厂房结构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方案报经规划建设局批准后实施。
(二)物业收费。厂房、办公及功能配套用房租金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讯)等费用以物业公司对外公布的统一标准执行。
(三)物业管理。企业租赁或购买使用厂房、办公及功能配套用房,应严格遵守园区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不得擅自转租、分租、转借第三方使用。
(四)维修养护。物业公司定期对厂房、办公及功能配套设施,以及道路、管网、绿化、供电、给排水、消防、路灯、通讯等进行检查和维修维护。
(五)保障措施。厂房、办公及功能配套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时,企业应在24小时内通知物业公司,责任方应在3日内进行排除,逾期不排除的非责任方可代为排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章 产业扶持
第七条 对于同时具备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管理团队强三个条件的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租金补贴。入园企业均可享受一年时间的免租孵化期,从第二年开始根据企业年产值、年税收贡献、劳务用工等情况给予租金补贴:
1.年产值达到10000元/㎡且年总产值达3亿元的,第2-4年享受当年租金额度100%的补贴,第5-6年享受当年租金额度50%的补贴;年产值达到15000元/㎡且年总产值持续达到5亿元的,可长期享受等额租金补贴。
2.年税收贡献达到200元/㎡的,第2-4年享受当年租金额度100%的补贴,第5-6年享受当年租金额度50%的补贴;年税收贡献持续达到300元/㎡的,可长期享受等额租金补贴。
3.用工人数达到500人且年产值达到1亿元的,第2-4年享受当年租金额度100%的补贴,第5-6年享受当年租金额度50%的补贴;用工人数达到1000人且年产值持续达到2亿元的,可长期享受等额租金补贴。(上述3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劳务用工。全面保障企业劳务用工需求,由创业就业服务局负责协助企业做好劳务招聘、培训等工作。
1.对企业员工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且工作满6个月的,可享受1200-1800元/人的培训补贴。
2.对企业用工人数达到50人的给予缴纳当年新增员工养老保险费50%的补贴;对企业缴纳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月标准400元以上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三)融资租赁。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设备投资强度达到2500元/㎡的,具备条件的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企业设备融资租赁支持,并按照融资租赁费30%的标准给予财政贴息。
(四)产业基金。
1.对企业年税收贡献400元/㎡以上部分,按照市、区税收留成额50%的标准计提产业发展奖励基金,专项用于企业扩大生产或购买厂房、办公及功能配套设施。
2.对高成长性“瞪羚企业”,可通过高新技术新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途径支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对企业自营产品出口退税业务,可通过高新区财政“出口退税周转资金池”垫付企业出口退税资金,企业凭出口退税关单申请退税资金,企业退税资金到位后予以归还,发生资金利息的由高新区财政予以补贴。
第九条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购买战略新兴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办公及功能配套用房。
(一)购买资产交易计价规则如下:
1.土地购置费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计算,土地价格控制在资产交易当年安康市该区域基准地价±10%以内。
2.工程建安费按照工程决算和第三方审计,经国家审计机关确认后计算。
3.财务费用以上述1、2项合计金额为基数,从租赁之日起至购买之日止,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
4.资产交易相关税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二)对企业年税收贡献达不到300元/㎡的,按照年税收贡献未达标比例同比上浮购房价款。
(三)对购买厂房、办公及功能配套用房总面积达到2万㎡的,可按照建筑总层数对二层及以下、三至四层、五层及以上用房分别给予200元/㎡、300元/㎡、4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对企业缴纳的租金,在剔除上述第七条第(一)款财政等额租金补贴部分后,可在计算厂房购置价款时给予等额抵扣优惠。
第十条 对研发、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权责对等、制衡有效”的原则给予产业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战略新兴厂房面积达到3万㎡且对外招商运营达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安康高新区高新技术新产业引进激励办法(试行)》(安高新办发〔2016〕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