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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桂林国家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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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9月25日
  • (945)

新星政规〔2018〕9号

朝阳乡、各街道、华侨旅游经济区,区直各部门,辖区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桂林国家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9月25日

桂林国家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桂林国家高新区建设,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22号),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的电子商务企业系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在高新区注册、依法纳税、并以为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主体。主要包括:

1.运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站,进行交易、订单、客户、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

2.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供交易双方进行商品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

3.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及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

4.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交易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支付型电子商务企业。

5.为上述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应用技术研发及网络营销技术、信用、认证、供应链、物流及仓储等服务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条优惠政策

在高新区七星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除依据桂政发〔2015〕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享受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扶持、奖励、补助:

1.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高新区七星区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营销中心、客服中心、研发基地以及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独立核算)落户我区电商谷的,给予不超过3000平方米办公厂房三年租金补助。积极引进从事第三方支付、跨境外贸及行业平台等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具体合作模式和补助办法依据“一企一议”确定。

2.对入驻桂林电商谷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区电商谷管理办公室认定后,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6个月租金补助,依法纳税且纳入区统计口径的,给予不超过500平方米一年租金补助。

3.对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在高新区登记注册并在高新区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高新区区级留存部分予以资金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具体为:第1-2年80%,第3-5年50%。

通过互联网形式实现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且在我区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在我区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在我区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在我区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企业在高新区投资建设电子商务物流园、配送中心、标准化仓储设施和电子分拨中心,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按投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辖区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拓展境外市场,经申报审批后,支持比例不超过平台宣传推广费用的70%,单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家企业支持年限不超过3年。

6.凡在园区内建立总部型网站,且结算平台和纳税关系在高新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并配套支付系统、信用系统、物流系统、认证系统且实现网上交易、支付的项目,有效运营1年以上,经高新区电商谷管理办公室认定,按项目建设费用不高于总投入的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7.对区内电子商务企业投资设立的以各类传统专业市场为依托的“实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经电商谷管理办公室认定,给予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支持。

8.对新注册的软件研发、创意设计、科技服务等新兴服务业企业,年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入库税收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9.鼓励电子商务应用企业自建行业门户网站(B2B、B2C、B2B2C、O2O),实现网上信息发布、在线销售和结算,根据其网站规模、影响度和企业销售收入及税收增幅,给予其平台基础建设费用最高不超过20%的扶持,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0.对于纳入统计口径的新上限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第三条奖励兑现办法

1.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量的认定采用纳税额、网络交易凭证等相关资料认定。奖励资金和补贴的兑现,应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总额为限,在次年不能兑现完全的,仍将累计到下一年度继续兑现,直至兑现完毕。本办法所涉及的租金补助均为先交后补,即企业先按所签订的租房协议交纳租金,再由高新区审核、认定后对企业予以补贴。

2.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每年2月1日至3月1日由各企业申报,区商务旅游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工委管委联席会审定后下达扶持资金计划。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特别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3.对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注册并在高新区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已签订投资协议的,按原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对于在本措施颁布之前已注册并在高新区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未签订投资协议的,参照本措施执行,但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以企业在高新区注册日期为准,在本措施颁布之日前未享受的年份不予追溯。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七星区商务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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