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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示范区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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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7月31日
  • (924)

焦示管文〔2018〕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机构,各有关单位:

《示范区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31日



示范区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


为吸引鼓励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在我区有序健康集聚发展,壮大基金投资规模,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逐步打造区域金融商务中心,借鉴私募基金产业发达地区相关政策及成功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设立,开展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的私募基金类企业,包括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企业。

第二条  企业享受扶持政策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划定区域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2)已按规定在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完成核准或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  对划定区域范围内私募基金类企业给予的资金补助,从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须按程序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经资格审查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审签拨付。

二、资金扶持

第五条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1)自设立之日起连续10个年度,给予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前5年,年度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区级地方留成的30%给予奖励;年度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区级地方留成的40%给予奖励;年度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区级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后5年,年度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区级地方留成的20%给予奖励;年度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区级地方留成的30%给予奖励;年度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区级地方留成的40%给予奖励。

(2)自企业设立之日起连续7个年度,对员工年收入达到50万元的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按其收入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采取人才奖励、支付咨询服务费和财政直补等方式,前3年给予企业全额补助,4-5年按照50%给予企业补助,6-7年按照30%给予企业补助。

(3)对基金的高管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给予安家补贴,高端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参照《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9号)、《焦作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焦作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焦作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实施办法》、《焦作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焦作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助

支持私募基金类企业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划定区域集聚发展,给予如下购房或租房补助:对购买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的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实收资本规模(实际管理资金规模)在1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可享受建筑面积不高于150平方米的免租办公用房;对实收资本规模(实际管理资金规模)在10亿元(含)以上的,可享受建筑面积不高于300平方米的免租办公用房。补助期三年。

三、附则

第七条  对引进的国家级和超大规模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落户奖励标准。

第八条  企业在享受补助或奖励后10年内注册地变更为不在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划定区域范围的,需全额返还已获得的补助或奖励资金。

第九条  对享受办公用房补助的,按每财务年度兑付一次租房补助,所租赁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空置或对外转租,如出现空置情况须按市场价补缴租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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