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哈尔滨新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承诺制改革,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关于支持哈尔滨新区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的意见》《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企业投资工业仓储类项目“承诺即开工”审批优化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范围内涉及“一会三函”模式、桩基础试验模式和承诺制模式中的相关投资主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核查、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公示、信用分类监管以及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由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符合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集中审议,确定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明确建设时间节点。属于区内审批权限的,有关部门根据会议要求先后分别出具项目前期工作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意见登记函后,即可开工建设,即“一会三函”。
第三条 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应当制定格式规范的投资项目承诺制信用承诺书,并依托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哈尔滨市政府网向社会公开。
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服务哈尔滨新区办公室负责联络省营商局,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设立哈尔滨新区投资项目承诺制公示专栏,并制定实施承诺制相关承诺书公示、监管履约、违约认定等信息报送机制。
第四条 企业按照设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公示后,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对选择投资项目承诺制的投资主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投资主体所在省份信用门户网站进行信用信息核查,外资企业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在信用信息核查中对有失信信息的投资主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行政审批中限制适用承诺制。
第六条 区行政审批局在信用信息核查中对没有失信信息的投资主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办理投资项目承诺手续,企业签订承诺书后,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按流程上传至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在拟开工公示栏目公示3日,满3日后转为信用公示栏长期公示。
第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记录、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区行政审批局及承诺事项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内容、时限,按照职责对企业进行阶段性监管检查,督促其履行承诺内容,并对监管检查进行记录。
第八条 承诺事项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检查中,对企业超出承诺时限、违反承诺内容等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企业执行。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 企业承诺时限到期或验收发现违反承诺内容的,承诺事项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执行,整改时限由新区行政审批局及承诺事项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将未兑现承诺限期整改信息报送至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公示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由承诺事项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并按土地出让合同及“标准地”履约协议条款的约定追究投资主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将未兑现承诺信息报送至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公示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将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信息报送至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尤其是未兑现承诺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单独设立未履约记录数据,并将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崔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