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

及时了解政策 即时辅助决策

科创政策

关于印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科创云图
  • 2018年4月4日
  • (961)

各管理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我区呈批的《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针对行政许可等事项,通过清理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加强准入管理等措施,重点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助推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现代化强省建设。

二、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对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妥善处理好“证照分离”与“多证合一”、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等改革举措的关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衔接连贯有序。

三、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改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安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区办公室、组织部、政法委、行政审批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推动改革顺利进行,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四、具体事项责任分工原则。审批改革责任单位分工:属于区级实施的审批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属于市级以上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按照业务对口原则由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接。事中事后监管改革责任单位分工:按照业务对口原则,由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属于市级以上部门实施监管的事项,由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对接。对接的目的是工作、政策的衔接,索取留存审批改革及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方案。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本次“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区域之一。为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和有效运行,现结合实际,就我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熟做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市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从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中,选择100项先行开展改革试验,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结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重点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以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助推我区加快培育主导产业,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以及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

二、 主要任务

(一) 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改革审批方式的五项措施

省政府《实施意见》中明确改革试点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我区选择100项先行开展改革试验,按照审批层级提出改革方式的细化措施。

1.对于完全取消审批的5项改革事项,由于取消审批涉及到每个事项管理制度的调整和变化,要密切关注,落实上级改革方案,理清监管主体和管理职责,确保业务管理工作衔接好、不漏项。

2.对于审批改为备案的4项改革事项,要落实备案管理办法,逐项明确备案要件、示范文本、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3.对于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的23项改革事项,要制定每个事项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办法,深化告知承诺内容,细化批后监管举措。

4.对于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35项改革事项,要根据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逐项制定落实相关事项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的管理办法,细化工作措施。

5.对于强化市场准入管理的33项改革事项,要逐项细化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办法,明确审批责任人,实施行为的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确保按照审批要求严格执行到位,达到风险可控。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100项改革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建立与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逐项制定每个事项的监管方案,并于3月中旬前提交。

1.厘清监管职责,推动协同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场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实行备案或告知承诺。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互联网+”思维,推进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构建工商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信息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提高协同监管能力。积极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整合监管部门,减少监管层级,优化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打造综合监管模式。    

2.实施联合惩戒,强化信用监管。转变监管理念,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措施,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将抽查结果归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的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对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视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惩戒措施,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3.加强提示预警,推动风险监管。相关部门要建立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信息,通过监测、受理投诉举报等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大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优化风险告知提示方式,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

4.依托行业组织,推动自律监管。积极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推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自治自律,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借助社会力量,推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的作用,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优势,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积极构建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综合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倾听群众呼声,构建覆盖广泛的社会共治体系。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依托省、市、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信息资源整合、互认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要求,修改完善业务办理规则,及时调整升级各相关业务管理系统,按期完成接入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工作,并主动实时推送相关信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为基础,整合市场监管、消费维权、行政执法信息,及相关部门信息,形成市场监管大数据资源。要坚持标准统一、一数一源,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强化数据采集、处理、汇总、报送等工作。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数据管理和保障机制,研究解决信息交换共享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部门间涉企信息推送渠道畅通,信息共享全面、及时、准确。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后,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符合“多证合一”条件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非行政许可涉企证照事项,按照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41号文件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61号),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三、把握节点

第一阶段(1月中旬—1月下旬),制度设计阶段。主要工作:(1)拟定工作方案,逐项明确任务分工、责任部门、责任人;(2)报批工作方案;(3)按照总体部署,召开工作会议。

第二阶段(2月上旬—3月中旬),工作准备阶段。主要工作:(1)召开专题会议,各部门逐项细化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并于3月中旬前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2)各部门调整告知单、操作系统、进行人员培训,做好上下政策口径的衔接。

第三阶段(3月下旬—12月21日),改革实施阶段。主要工作:(1)改革措施正式实施,各部门做好政策讲解,跟踪落地工作,听取和搜集群众和企业意见建议,形成优化、深化改革措施的建议;(2)听取部门意见,理清监管职责,研究形成监管体制机制;(3)各部门编写最受关注、成效显著的改革试点案例。

四、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是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为此,建立由管委主要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区办公室、组织部、政法委、行政审批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负责全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局。区办公室负责督查改革试点任务落实情况;区组织部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改革涉及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调整工作;区行政审批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区政法委负责改革试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改革所涉及到的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审批和监管改革事项的落实。

(二)细化落实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和职责分工,逐项明确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查指导。区办公室、组织部、政法委、行政审批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发现、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影响试点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延误改革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营造改革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及工作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形成工作合力,营造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改革的主要任务、具体措施等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

 

附件:1.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责任分解表

           2.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1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责任分解表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事中事后监管改革责任单位

审批改革

责任单位

改革方式

取消审批

保留审批

完全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强化准入管理

1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区办公室

区办公室





2

药品广告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3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证核发(仅限一、二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4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省公安厅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对接





5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仅适用营业性棋牌室设立)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区办公室

区行政审批局





6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仅适用营业性棋牌包房设立)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区办公室

区行政审批局





7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8

食品小餐饮登记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9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区办公室

区行政审批局





10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仅适用外商投资)

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区办公室

区行政审批局





11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区办公室

区行政审批局





12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仅适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市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区办公室

区行政审批局





13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仅适用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市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区办公室

区行政审批局





14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仅适用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区办公室

区办公室对接





15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仅适用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区办公室

区办公室对接





16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仅适用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区办公室

区办公室对接





17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核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18

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19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市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

区行政审批局





20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省公安厅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对接





21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县级公安机关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22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县级公安机关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23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县级公安机关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24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2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2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区政法委

区行政审批局





27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区组织部

区组织部对接





28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市级民政主管部门

区政法委

区政法委对接





29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仅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

省文化厅

区办公室

区办公室对接





30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仅适用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

省文化厅

区办公室

区办公室对接





31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仅适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

省文化厅

区办公室

区办公室对接





32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仅适用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

市、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区办公室

区行政审批局





33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省文物局

区办公室

区办公室对接





34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仅适用歌舞娱乐场所设立)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区办公室

区行政审批局





35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仅适用游艺娱乐场设立)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区办公室

区行政审批局





36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旅游委

区办公室

区办公室对接





37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

区办公室

区办公室对接





38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及分所设立审批

省财政厅

区财政金融局对接

区财政金融局对接





39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

区财政金融局

区行政审批局





4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许可

省畜牧兽医局

区基层工作局

区基层工作局对接




√ 


41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仅适用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

省卫生计生委,市、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区政法委

区行政审批局





4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市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区政法委

区行政审批局





43

测绘资质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44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县级燃气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4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

区政法委

区行政审批局





46

拍卖业务许可

省商务厅

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

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对接





47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区政法委

区行政审批局





48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省公安厅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对接





49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区办公室

区办公室对接





50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区办公室

区办公室对接





51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省金融办

区财政金融局

区财政金融局对接





52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初审(仅适用成品油批发经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区企业服务局

区企业服务局对接





53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区企业服务局

区企业服务局对接





5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55

省内电影发行单位审批(省内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区办公室

区办公室对接





56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区办公室

区办公室对接





57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市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区办公室

区行政审批局





58

化妆品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59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已下放类别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未下放类别





60

食品经营许可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行政审批局





61

药品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62

药品经营(批发)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63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64

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65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变更、换发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66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第三方物流除外)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67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第三方物流)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68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69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证核发(仅限三、四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70

属于省级转报事项(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71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省质监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7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省质监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73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市、县农业主管部门

区基层工作局

区行政审批局





74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市级公安机关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对接





75

营业性射击场审批(仅适用开设弩射项目),弩的制造、销售审批

省公安厅,市级公安机关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对接





76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省商务厅

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

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对接





77

属于省级转报事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省商务厅

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

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对接





78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仅适用批发)

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79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仅适用零售)

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行政审批局





8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行政审批局





8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安监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8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83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





84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行政审批局





85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国防科工办

区企业服务局

区企业服务局对接





8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国防科工办

区企业服务局

区企业服务局对接





87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省粮食局,市、县级粮食主管部门

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对接

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对接





88

车辆营运证核发(仅适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89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90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91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92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核发

省交通运输厅,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93

从事港口经营许可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94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9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96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适用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交通运输厅,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97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98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适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99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仅适用货运出租、搬场运输)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10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接





 

 

附件2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 “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具体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1

梳理调整纳入改革范围的行政许可等事

区组织部负区行政审批局、各业务主管部门

2

对相关行政许可等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

3

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推进标准化管理和网上办

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负

4

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

区组织部区政法委牵头

5

建立市场监管协配合机推动工商登记信政许可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信息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加强跨门协同联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负

6

推进合规监管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守法守规守信经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负

7

实“双随机一公制度将抽查结果归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记录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负

8

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

9

建立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10

引导市场主体自治,推进行业自律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序号

具体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11

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的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12

修改完善业务办理规则,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完成接入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工作,主动实时推送信息

区办公室牵头,区行政审批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13

统筹推进 “证照分离”和 “多证合一”改革

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配合

14

指导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等工作,全面清理制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法委负责

15

报送我区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组织部、区政法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16

建立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协调推进机制

区办公室、区组织部、区政法委、区行政审批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17

督查指导、宣传引导工作

区办公室、区组织部、区政法委、区行政审批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推荐政策

hero image
推荐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先导计划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9日
hero image
推荐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印发《关于促进人工智能与能源双向赋能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9日
hero image
推荐政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

  •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8日
hero image
推荐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经济稳中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8日
hero image
推荐政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7日
hero image
推荐政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7日
hero image
推荐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水利投融资改革升级版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7日
hero image
推荐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6日
hero image
推荐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7号)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

  •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6日
hero image
推荐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广钢结构建筑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6〕23号)

  •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6日

科创搜索

请输入您要搜索的科创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