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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将《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化建设项目“并联审批” 推行“拿地即开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优化建设项目“并联审批” 推行“拿地即开工”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及各级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要求,在实现“3545”改革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拿地即开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范围:
(一)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全区新建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快手续办理。其中,本文所称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工业项目(含仓储类项目,下同)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含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办理。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化工、制药等项目,“两重点一重大”项目,技术难度特别复杂、设计特别复杂的项目,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关系区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拿地即开工”实行建设单位申请、政府服务的方式。建设单位自愿提出采用拿地即开工的审批服务模式办理建设项目各项审批手续的申请,承诺对自身需准备的图纸设计、评估评审等各项资料在各并联审批阶段实施前完成,并自愿承担审批前资料准备不完善的相关责任。建设单位在拿地即开工过程中不积极配合,导致不能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实现拿地即开工的,或在承诺时限内不能提交容缺受理材料的,将取消其拿地即开工资格,转为正常办理。政府各审批部门要靠前主动服务,分阶段并行办理各审批手续,确保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第四条 所有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和相关评价报告前必须确定入区,即与管委签订投资框架协议,建设单位和招引单位对框架协议内容负责,建设单位确保如期竞买土地。
第五条 完成项目选址并签订入区协议后,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及时组织建设单位、招引单位、各管理处、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规划管理办公室等相关单位,按照高新区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服务流程图的时限要求,确定从商事登记到施工许可全审批流程涉及事项的时间节点。
第六条 根据确定的时间节点,建设单位立即编制工作计划,明确设计方案、勘察、施工图设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必要的评估评价等工作时间安排。确保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批准设计方案,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能够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前公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能够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公示,在施工许可前完成施工图报审及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必要的评估评价。
第七条 按照上级改革意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的相对先后顺序,将项目审批流程整合归并为立项及用地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等三个相对独立“并联审批”阶段,有效衔接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立项、规划、建设各个环节及关联事项。
第八条 高新区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服务流程图采用建设单位和审批部门两条线并行交叉依次推进的表达方式。建设单位从准备商事登记资料到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用时约110日(需要经过严格招标程序的项目最长用时约230日)。审批部门从商事登记许可到施工许可总用时81日: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土地挂牌和土地成交公示等非审批时间62日,商事登记、规划条件及红线图、设计方案审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土地不动产登记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审批时间25日(含与非审批时间并行6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公示14日)。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实行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制。具体负责相应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参与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为责任部门,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同时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工作。
第十条 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容缺受理、同步审查、先行办理、后置补交等方式,加快审批速度。
第十一条 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商事登记、规划条件及红线图、设计方案审查、项目立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出让方案审批、土地挂牌、土地成交确认、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责任部门为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规划管理办公室,合计办理时限为71日。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图审查意见)、土地不动产登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责任部门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规划管理办公室。项目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并且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规划管理办公室及时履行程序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为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8日内。土地不动产登记在施工许可核发前完成即可,办理时限为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2日内。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核发及其他关联事项,责任部门为行政审批服务局。将施工许可证核发改为形式审查,取消现场踏勘,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措施核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资金证明、劳务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或人防审查意见)调整为告知承诺事项,不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置条件。办理时限为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2日内。
第十四条 为保障项目“拿地即开工”,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提前介入服务,实行项目土地挂牌后辅导和摘牌后容缺预审,通过辅导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有审批事项、流程、时限和材料标准等,通过预审帮助建设单位及时完善补正材料,确保取得土地不动产登记后,8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各类评价评估事项及节能审查等,不作为项目核准条件,与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并行办理,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完成批复即可。
第十六条 在行政审批服务局设置投资项目审批“一窗受理”综合窗口,逐步实行统一窗口受理、统一办理出件、统一监督管理的运行管理模式,实现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请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方式。
第十七条 对纳入“并联审批”、推行“拿地即开工”的项目实行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协调调度,项目专员、招引单位专管员和行政审批服务局三位一体的全过程代办、协办服务。同时采取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现场办公等有利于提高服务效能的方式,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两者应加强联动配合,审批部门在严格依法审批的前提下,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告知审批结果,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开工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的监管,对承诺事项未信守承诺的失信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根据其操作性、合理性、有效性等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