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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高新区入区项目引进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 科创云图
  • 2019年1月25日
  • (931)

各管理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烟台高新区入区项目引进决策实施办法》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 

 

烟台高新区入区项目引进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主导产业项目引进落地进度,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需要工委、管委层面决定是否同意项目落地、给予政策扶持的重大产业项目,均可通过本细则开展招引洽谈、评估论证和集体决策。

第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引荐项目线索,引荐人(单位)获得项目信息后,应及时将《引荐项目信息登记表》报产业发展推进服务中心,产业发展推进服务中心负责汇集项目线索信息,推送给相应的产业中心洽谈跟进。

第四条 各产业中心应在与项目方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向产业发展推进服务中心提报包含项目投资内容、投资额度、用地规划、建设周期等投资要求及落户条件的项目投资意向(计划、建议)书、情况汇总表、征求意见表、盈亏测算表、项目汇报PPT等材料。其中,需征地项目必须同时提供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包含地块红线图、选址预审意见、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内容的书面盖章意见。

第五条 入区项目分类如下:

1.生产类项目:主要包括需征地、租用厂房的项目。

2.创新类项目:主要包括大院大所、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孵化器等。

3.经营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贸易、金融、保险、财务等。

4.平台类项目:主要包括特色经济楼宇、电子商务平台等。

第六条 对于生产类项目,应主要提报总投资及年度投资、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拟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周期、年度产值、对地方财政贡献等内容;对于创新类项目,应主要提报总投资及年度投资、拟入驻载体及面积、对地方财政贡献、科技水平、产业带动等内容;对于经营服务类项目,应主要提报总投资及年度投资、拟入驻载体及面积、对地方财政贡献等内容;对于特色经济楼宇、电子商务平台等平台类项目,应主要提报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营销水平、对地方财政贡献、科技水平、产业带动等内容。

第七条 由区产业发展推进委员会组织召开项目审查会议,重点围绕投资规模、建设周期、拟选址位置及面积、预计效益、申请扶持政策等内容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需一事一议的项目及重大项目,经区产业发展推进委员会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题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各产业中心要根据审查意见与项目方进行进一步沟通对接,对提报材料做出相应调整后提报至产业发展推进服务中心。

第八条 审查结束后,产业发展推进服务中心将项目有关资料送达区产业发展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形成内部初审意见,并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盖章形式反馈至产业发展推进服务中心。产业发展推进服务中心汇总各成员单位初审意见后,将意见反馈单发给相关中心,相关中心要与项目方及提出意见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将项目提交至决策评审会研究。

第九条 对申请扶持政策符合区内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不需一事一议,无污染、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需征地、租用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不需区财政进行额外补贴,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后,各产业中心可直接签署投资合同并报送至产业发展推进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区产业发展推进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决策评审会,必要时随时召开。评审委员会由区工委管委领导、区产业发展推进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由项目方重点依据《烟台高新区拟入区项目情况汇总表》所列内容汇报项目有关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评审专家发表意见建议,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填写《入区项目引进决策评价表》,决定是否接纳项目入区并给予支持政策,得票超过2/3为通过。决策项目涉及工委、管委重大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的,按程序提报工委、管委会议研究。会议形成的意见,由产业发展推进服务中心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项目决策书面材料统一存档,保存期为15年。

第十一条 对于决策评审会通过的项目,管委授权各产业中心与项目方依据决策评审会会议纪要及项目扶持政策约定投资内容、优惠政策等具体事项,签署入区投资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参照区内统一制定的《项目入区合同书》进行拟定,并经管委配档的法律顾问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签署。对于通过入区项目决策评审会的项目,各中心须于会后1个月内签署完毕。投资合同签署后,相关产业中心应及时将入区合同报送至产业发展推进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同时做好项目核准入区所有相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议形成的意见,会后由区产业发展推进服务中心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项目决策相关材料统一由区产业发展推进服务中心存档。

第十三条 对形成会议纪要的项目,各职能部门要一路绿灯,协助项目单位迅速办理各项手续。对会议确定给予的扶持政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分工负责,不折不扣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虚构数据,或擅自改变项目选址、建设内容或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一经查实,决策意见作废,各项扶持政策取消,并依法依规追究项目提报单位和投资方责任。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区产业发展推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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