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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科创云图
  • 2019年4月4日
  • (952)

各管理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现将《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烟高〔2016〕52号)相关内容做了调整,调整后的《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4日

 

 

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烟政办发〔2015〕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专有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且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在烟台高新区内注册成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高新区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微企业。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系指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条件要求的中小微企业。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在烟台市内依法设立经营贷款业务、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约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推进机制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预算,按程序审批后,用于资助借款人所支付的利息、评估费、保险费、担保费。

第六条  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贷款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风险的补偿。风险补偿资金首期出资额500万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风险补偿资金可逐步增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存放和管理,产生的孳息等收益全部补充到该账户。

第七条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服务平台由评估、保险、担保、银行等机构组成,为借款人提供评估、保险、担保和融资等服务。

第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和管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定期与服务平台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机制,为借款人提供政策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贷款的用途和条件

第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当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十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已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不短于贷款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6年; 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实质性有效使用阶段,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和优良的无形资产属性;

(三)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出质人为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八)质押期间,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且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九)出质专利权所涉及的项目一般应具有高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以及环保节能标准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使用阶段,并初具产业化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的;

(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涉及被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需求、偿债能力、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和知识产权质押率或其他担保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期满后,借款人可以与贷款人协商办理续贷。

第十四条  借贷双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利率。

 

第五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提出申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通知(每年上、下半年各发布一次)后,借款人持相关材料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借款人拟出质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和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5.知识产权评估报告;

6.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对于专利权人为2人以上的,应出示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

7.其他证明材料。

(二)初步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审定材料。对通过初步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定结果。审定结果在高新区管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出具推荐意见。审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审定结果向贷款人出具推荐意见。

(五)贷款申请。借款人持申请材料、推荐意见及贷款人所需的其它材料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对拟出质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是否与借款人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条件。

(六)质押登记。借贷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借款合同及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七)发放贷款。办妥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后,借款人应及时依照约定将出质的知识产权证书及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移交贷款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八)贷后备案。贷款发放之日起十五日内,借款人持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借据、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相关资料交还借款人。借款人有续贷意愿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及资金流向,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  因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范围变更等原因引起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权利变更登记。因主债权消失、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出质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出质知识产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出质知识产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借款人被合并或收购的,合并或收购方必须在合并收购之日起30日内还款。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贷款人共同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违规使用贷款的,取消其今后申请知识产权扶持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风险代偿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贷支持,遵循政府推荐、自主评审、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人共同承担。信贷风险补偿仅限于尚未清偿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金。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发生坏账无法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当及时进行债务追偿(包括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债务追偿)。对仍无法追回的单笔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资金按20%承担,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当贷款人出现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额度超过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30%时,应暂停本管理办法下的贷款业务,贷款人对已发放贷款业务进行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区管委同意后,再行恢复业务。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通过其他方式(如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获取贷款的,不属于本办法补偿范围。

 

第八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享受扶持资金的条件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与其它有形资产合并抵押,按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贷款来计算扶持资金额。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按期偿还本息后,可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扶持资金。借款人未按规定时间备案或有逾期偿还本息行为的,不得申请扶持资金。同一借款人享受扶持资金政策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贷款利息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贷款当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资助;贷款利息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贷款利息的40%给予贴息资助。贴息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的评估费用,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的担保费用,按确认发生额的4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条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专利质押保险业务,具体保险产品和营销方式由保险公司自行按市场需求设计,由借款人自主选择购买。凡购买专利质押保险的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给予借款人40%的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知识产权证书及质押登记通知书;

(四)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

(五)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凭证,贷款人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

(六)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和评估费(保费、担保费)发票;

(七)贷款资金的使用用途证明;

(八)材料真实性证明;

(九)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同一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区内其他政策扶持。市级以上扶持资金需要区级负担的,按政策高者执行,不重复扶持。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同一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获得各级政府贴息、评估费、保费、担保费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发生额。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相关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烟高〔2016〕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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