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
第一条 为促进烟台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类小微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认定烟台高新区科技创新类小微企业。
(一)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三)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企业根据科技创新类小微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四条 科技创新类小微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科技成果二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50分)。按大专以上理工类学科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占比30%(含)以上计50分,25%(含)-30%计40分,20%(含)-25%计30分,15%(含)-20%计20分,10%(含)-15%计10分,10%以下计0分。
2.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5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计50分,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计40分,3项Ⅱ类知识产权计30分,2项Ⅱ类知识产权计20分,1项Ⅱ类知识产权计10分,没有知识产权计0分(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一)~(三)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创新类小微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条 管理流程
(一)申报与受理
全年受理申报,集中审批。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创新类小微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填报《科技创新类小微企业信息表》(附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科技创新类小微企业信息表》(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4、企业科技人员及研究开发人员名单及占比说明,企业总人数需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科技人员需提供学历证明材料;
5、科研活动相关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承担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文件,检测报告,新产品证书等;
6、其他证明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市级以上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证明,科技园区或孵化器管理部门的推荐材料、申报材料提及的相关证明等。
(二)认定
烟台高新区经科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拟认定名单予以盖章推荐。
第七条 新入区企业按现有情况如实进行申报,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现有情况进行评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