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3日
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和全国“多证合一”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切实解决涉企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有效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注入动力、增添活力。
二、主要任务
(一)梳理证照事项,确定整合范围。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确定公布《合肥市“多证合一”改革证照整合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因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或调整为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不再另行发文规定,由相关部门告知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载入《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因设定依据取消或确因管理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告知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实行准入清单管理。(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强化工作保障,提高服务质效。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五证合一”综合窗口基础上,加强窗口整合,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实现“一套材料、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站办结”。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由工商部门会同相关审批部门审查后,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配足配强窗口服务力量,切实做好设施、经费等基本保障。围绕“多证合一”改革涉及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系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绩效考核,不断提高服务质效。(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公开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完善工作流程,有序做好衔接。“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被整合的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已按照“五证合一”模式登记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登记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收缴被整合的证照。取消被整合证照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工商局、市有关单位负责)
(四)发挥平台作用,促进信息互通。按照省政府要求,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和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的作用,实现涉企信息的推送、归集和共享应用。登记机关加快制定统一数据共享标准,被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部门要根据统一数据共享标准,对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对应关系。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改造升级各自现有的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尽快与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全市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间涉企信息数据无障碍传输和实时交换。(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公开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保障数据交换,构建共享机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信息,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整理、分配和应用工作。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关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同时将企业办理社保情况、纳税情况、行政许可、备案管理、资质资格、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黑名单信息等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以及可以证明企业持续经营的信息,通过平台共享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统一向社会公示。每年年报结束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已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报信息。(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公开办负责)
(六)推行网上政务,减少重复提交。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全区域、全业务、全类型网上办理,实现涉企证照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登记机关已经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个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政务系统之间信息共享、校验核对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公开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七)转变监管方式,促进信用监管。坚持放管结合、以管促放。“多证合一”改革后,原证照事项管理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不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强化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单一部门执法向跨部门联合执法转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和“信用安徽”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市工商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八)促进成果共享,推动认可应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及时梳理与“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程序提出修订、完善或废止意见;属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规范运行。改革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等要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予以互认和应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保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着力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方面保障。合肥市推进“多证合一”暨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制定督促检查计划,按照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加强督查考核。
(二)加强协同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涉及部门多、任务重、难度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把“多证合一”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细化改革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倒排任务时间节点,压紧压实改革责任,着力形成全市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12月1日全市“多证合一”改革启动实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扎实做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及时了解改革政策、充分享受改革成果,在全市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合肥市“多证合一”改革证照整合事项目录
附件
合肥市“多证合一”改革证照整合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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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证照整合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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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工商局 |
营业执照 |
五证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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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税务登记证 |
五证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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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质监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五证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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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人社局 |
社保登记证 |
五证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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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统计局 |
统计登记证 |
五证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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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商务局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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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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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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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规模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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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拍卖企业设立审批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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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供销社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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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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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章刻制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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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娱乐服务场所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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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金银首饰加工业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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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机动车租赁业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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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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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寄卖业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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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开锁业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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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机动车维修业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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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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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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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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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章(机构)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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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检验检疫部门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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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登记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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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质监局 |
电梯维保单位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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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房产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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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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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变更、注销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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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交通局 |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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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道路客运、货运企业分公司设立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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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地方 海事局 |
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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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乙级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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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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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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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文广 新局 |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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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艺术品经营单位设立或进出口经营活动单位的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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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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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文化经纪单位以及艺术摄影、 摄像单位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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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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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港、澳、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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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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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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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市发展 改革委 |
安徽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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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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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保监部门 |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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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证监部门 |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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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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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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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以及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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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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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市人社局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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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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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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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贸促会 |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登记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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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市农委 |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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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市畜牧 水产局 |
生猪屠宰所有权或经营权变更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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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市财政局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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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旅行社分社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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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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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旅行社变更、注销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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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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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市邮政 管理局 |
经营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备案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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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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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人民银行 |
开户许可证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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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市水务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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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市林园局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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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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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市粮食局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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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市卫计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