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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1日
焦作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豫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焦作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保障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单户企业贷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限额不予补偿。
第三条 补偿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优先补偿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仅以企业实际控制人保证作为唯一担保方式的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规模暂定为2亿元。2019年首期1亿元,一季度前到位,其中市财政5000万元,其余5000万元由六县(市)每家筹措500万元、四城区和示范区每家筹措400万元。2020年底前风险补偿资金全部到位,其中市财政资金2000万元,其余8000万元由六县(市)每家筹措900万元、四城区和示范区每家筹措520万元。各县(市)区风险补偿金要按照出资金额分别建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 每季度进行风险补偿后出现的资金缺口,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按2:8比例,于下一季度10个工作日内补齐。各县(市)区配套资金的落实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立焦作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金融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工商联、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确定年度贷款目标任务,批准风险补偿和不良贷款核销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工作职责待本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合做好辖内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焦作市智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服公司)为第三方托管服务机构。金服公司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将风险补偿资金转入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的专户存放,并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存款管理协议;负责对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和各县(市)区沟通复核提出初审意见;向合作金融机构代理支付风险补偿金,并按规定将清收所得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三章 合作金融机构条件与责任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要成立专门运营机构,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积极向上级行申请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规模,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需与金服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利用金服平台的相关大数据防控风险,协调配合做好全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及程序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为合作金融机构通过金服平台对接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形成的本金损失。风险补偿时点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纠纷诉讼或仲裁做出生效判决、仲裁之日起。
第十一条 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根据贷款类别实施不同的风险分担模式。信用类贷款补偿比例为本金损失的50%,保证类贷款补偿比例为本金损失的40%,抵押类贷款补偿比例为本金损失的30%,抵押加保证类贷款补偿比例为本金损失的25%。科技型企业补偿比例在原有补偿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贷款出现本金逾期的,合作金融机构应第一时间向金服公司报备,及时采取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并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下一季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报送金服公司进行初审。金服公司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支付给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有关规定对形成的呆账进行核销,并及时向金服公司提交有关核销凭证。
第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核销的呆账要依法进行追偿,金服公司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予以支持配合。追索回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追索费用后,按实际承担的比例分别归还合作金融机构本金及风险补偿金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不良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合作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对合作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不良率超过5%后新发放的贷款暂停风险补偿,待不良贷款率降低至5%以下(含5%)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行恢复。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补偿的风险补偿金,取消其合作金融机构资格,3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永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所有涉及机构及部门必须对申报信息及补偿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焦作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4〕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