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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政策

南京市关于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和双创示范基地进行绩效评价的实施办法(修订)

  • 科创云图
  • 2019年3月6日
  • (931)
级别:南京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南京市级,创新名城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六条、第十条和宁委发〔2019〕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的对象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创实验室、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下简称“科创载体”)和双创示范基地。

        第三条  科创实验室,是指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在新型研发机构等载体内,针对在宁的高校学生以及在宁就业的5年之内高校毕业生,满足其创新创业需求的开放性创新平台和新型服务平台。旨在对创新技术成果进行孵化,将成果落地,进行创业实验,为众创平台进行创业企业资源储备。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指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确认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大学科技园,是指按照各级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建设的,并经相应科技和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园区。

        科技企业加速器,是指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以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产业组织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满足高成长性企业对于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双创示范基地,是指经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托双创资源集聚的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不同类型载体,是创新创业制度改革、政策试点、模式创新的先行区和试验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科创载体的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双创示范基地的绩效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每年1次。以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基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访问服务对象等方式,结合载体的组织体系、创业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产出、孵化绩效等方面情况,根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与不合格(D)四档。

        第五条  绩效评价合格的科创载体可享受《南京市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南京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和《科创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创业服务、资金扶持、人才奖励和毕业企业对接等支持政策。

        第六条  科创载体的建设由各区(园区)负责,对获得市级绩效评价优秀和良好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加速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纳入省级以上孵育计划且市级绩效评价合格的载体予以省拨经费1:1共同支持。对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良的双创示范基地每家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认定的市科创实验室,予以一次性30万元的财政支持。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备案)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加速器认定当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单位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  支持科创载体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对在孵期间(满足入孵1年,至毕业不超过1年)被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按每家20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建立孵化毕业企业跟奖机制,对毕业三年内(在孵一年以上)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每家20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对毕业五年内(在孵一年以上)获批上市的,按每家30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

        第九条  引导科创载体往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支持国有载体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运营主体;发展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引进和建设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离岸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按在宁项目落地、人才引进绩效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引导“赢在南京”等系列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奖项目进入科创载体培育,落户本市高新园区的予以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扶持;按获奖层级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由市级财政与享受资助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财政按1:1负担,江北新区全额承担。

        第十一条  对评价不合格的科创载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消当年政府支持和奖励经费资格,不享受上级奖励的配套政策;整改不力、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价的,取消或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相关的科创载体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绩效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涉及江北新区载体的,由江北新区财政自行负担。奖励资金可用于科创载体运营主体的孵化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交流培训和绩效奖励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南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2.南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流程图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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