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六条、第十条和宁委发〔2019〕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的对象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创实验室、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下简称“科创载体”)和双创示范基地。
第三条 科创实验室,是指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在新型研发机构等载体内,针对在宁的高校学生以及在宁就业的5年之内高校毕业生,满足其创新创业需求的开放性创新平台和新型服务平台。旨在对创新技术成果进行孵化,将成果落地,进行创业实验,为众创平台进行创业企业资源储备。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指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确认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大学科技园,是指按照各级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建设的,并经相应科技和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园区。
科技企业加速器,是指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以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产业组织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满足高成长性企业对于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双创示范基地,是指经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托双创资源集聚的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不同类型载体,是创新创业制度改革、政策试点、模式创新的先行区和试验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科创载体的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双创示范基地的绩效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每年1次。以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基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访问服务对象等方式,结合载体的组织体系、创业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产出、孵化绩效等方面情况,根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与不合格(D)四档。
第五条 绩效评价合格的科创载体可享受《南京市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南京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和《科创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创业服务、资金扶持、人才奖励和毕业企业对接等支持政策。
第六条 科创载体的建设由各区(园区)负责,对获得市级绩效评价优秀和良好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加速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纳入省级以上孵育计划且市级绩效评价合格的载体予以省拨经费1:1共同支持。对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良的双创示范基地每家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认定的市科创实验室,予以一次性30万元的财政支持。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备案)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加速器认定当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单位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 支持科创载体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对在孵期间(满足入孵1年,至毕业不超过1年)被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按每家20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建立孵化毕业企业跟奖机制,对毕业三年内(在孵一年以上)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每家20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对毕业五年内(在孵一年以上)获批上市的,按每家30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
第九条 引导科创载体往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支持国有载体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运营主体;发展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引进和建设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离岸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按在宁项目落地、人才引进绩效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引导“赢在南京”等系列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奖项目进入科创载体培育,落户本市高新园区的予以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扶持;按获奖层级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由市级财政与享受资助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财政按1:1负担,江北新区全额承担。
第十一条 对评价不合格的科创载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消当年政府支持和奖励经费资格,不享受上级奖励的配套政策;整改不力、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价的,取消或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相关的科创载体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绩效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涉及江北新区载体的,由江北新区财政自行负担。奖励资金可用于科创载体运营主体的孵化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交流培训和绩效奖励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南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2.南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