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苏政发〔2018〕73号、苏财教〔2018〕152号文件精神,宁委发〔2018〕1号第三条和宁委发〔2019〕1号第四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吸纳方、技术经纪(经理)人(以下简称技术经纪人)、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的奖励。
各区(园区)应设立本地区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并主要用于对技术输出方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奖补。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的管理工作,以及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吸纳方、技术经纪人、省技术产权市场在宁分中心奖励的兑现组织工作。
各区(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吸纳方、技术经纪(经理)人、省技术产权市场在宁分中心奖励的具体兑现组织工作。
第四条 技术交易是指以签订技术合同方式,通过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申请,经在宁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认定登记的交易。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须经省、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余额。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额。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机构
第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经市备案,负责促成他人技术交易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备案条件如下:
(一)属于在宁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或在宁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
(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
(三)拥有技术经纪人不少于3人;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转移服务经营条件;
(四)有明确的技术转移服务章程、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绩效制度;
(五)以南京企业为重要目标客户群,且已正式运营。
经市备案的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在宁省级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直接列入备案技术转移机构管理,享受相应政策。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成立技术经纪人事务所,吸纳、挂靠并管理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交易服务。
第七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在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市财政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奖励办理程序如下:
市备案技术转移机构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园区)审核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结果,拨付奖补资金。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应盖有买卖双方公章,原则上应写有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名字)复印件;
(二)技术转移机构与买方或者卖方的技术交易服务协议复印件,在宁省级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可由所属高校院所统一出具促成技术交易证明材料;
(三)技术交易相关信息及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汇总清单;
(四)技术转移机构(在宁省级高校技术转移中心除外)促成技术交易收取佣金时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五)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技术吸纳方
第八条 技术吸纳方是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九条 支持南京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鼓励引进重大原创性科技成果及优先与本地技术转移输出方开展合作。市财政对成功在我市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 5%给予技术吸纳方奖励,每家企业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100万元。奖励办理程序如下:
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园区)审核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结果,拨付奖补资金。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兑现申请书;
(二)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技术经纪人
第十条 技术经纪人是指经市登记,负责促成他人技术交易的自然人。登记条件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包括省科技副总、科技镇长团成员等;
(二)拥有固定的住所及合法的身份证明;
(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基本具备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挂靠在试点技术转移机构(从备案技术转移机构中产生,先行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技术经纪人登记时原则上仅选择一家挂靠机构,且需在双方挂靠协议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 支持技术经纪人在宁开展专业技术交易服务。市财政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经纪人,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1%给予奖励,每人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2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奖励办理程序如下:
由挂靠机构统一提交技术经纪人奖励申请,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园区)审核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结果,拨付奖补资金到申请机构,由机构据实发放技术经纪人奖励。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经挂靠机构审核的技术经纪人促成交易情况;
(二)技术经纪人与买方或者卖方签署的技术交易服务协议复印件;
(三)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应盖有买卖双方公章,原则上应写有促成交易的技术经纪人名字);
(四)技术经纪人登记材料;
(五)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交易收取佣金的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
第十二条 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是指在宁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正式批复的分中心(包括地方分中心和行业分中心)。
第十三条 支持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宁设立分中心,获得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正式批复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分中心最高100万元奖励。奖励办理程序如下:
省技术产权市场在宁分中心自愿申请,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园区)审核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金额。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上年度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六)开展技术产权交易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与关联企业间的技术交易不属于本细则支持范围。同一技术交易,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政策与技术经纪人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具体由技术转移机构商技术经纪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一季度发布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组织上年度奖补兑现工作。
第十六条 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分中心等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将按照政策兑现有效申请总数的20%比例,进行材料抽检。对材料不规范、不标准的,要求重新填报;对不如实填报、弄虚作假的,取消奖补资格。
第十八条 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获得的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和合同登记工作一线骨干人员的绩效奖励和本单位技术转移工作能力建设等,其中用于一线骨干人员的绩效奖励应不少于50%。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
1.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2.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办理流程图
3.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办理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