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和宁委发〔2019〕1号第一条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研发机构(研发平台)范围包括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条 经市推荐,对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范围为省级以上正式运行的研发机构。对绩效考评结果优良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优良率不超过30%。
第六条 市科技局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研发机构的绩效考评工作,3年为一周期,按技术领域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七条 资金从上一年度开始兑现,一家企业同时获国家、省级认定的,只享受一次资金支持。
第八条 获批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江北新区奖励资金由江北新区自行负担。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及绩效考评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2.现有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流程图
3.新建省级以上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办理流程图
4.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及绩效考评办理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