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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深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办法

  • 科创云图
  • 2019年3月6日
  • (891)
级别:南京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南京市级,创新名城
支持方式:减免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十条规定,宁委发〔2018〕3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税务局、科技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相关实施办法;牵头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全过程中介服务;配合市税务局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全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具体实施工作;牵头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培训、调研、评估和分析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配合市税务局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第四条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必须以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以研究开发的项目为载体。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为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等类别。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第六条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般包括项目立项和加计扣除两个环节。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或无形资产摊销175%的优惠。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停止执行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经信委联合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取消企业研发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市工信局进行确认以及向所在地税务局进行登记的环节。

        第九条  除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项目按仍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外,其他研发项目的立项由企业自主决定,并形成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研发项目材料。

        第十条  各区(含相关开发区,以下统称为区)税务局对辖区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正常办理,如有异议,应及时将研发项目资料送市科技局鉴定,市科技局应及时回复鉴定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第三章  加计扣除

        第十一条  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对已经立项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立项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税收管理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三条  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四条  亏损企业,凡有研究开发项目的,均应正常申报加计扣除。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并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其中:对2018年1月1日起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其他企业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多扣除费用,造成少缴税款的,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第四章  宣传和服务

        第十六条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方式、宣传渠道和宣传覆盖面,努力让企业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应知尽知。

        第十七条  市税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联合开展企业专题培训,重点对研发项目管理、企业会计核算、项目费用归集、加计扣除申报等内容进行讲解和辅导,引导企业增强主动申报意识,提高申报成功率。

        第十八条  市税务局应及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加以完善。同时,强化对系统内部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其管理和服务能力,保证加计扣除政策的统一执行和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有研发费用投入且有辅导意愿的初次申报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次加计扣除政策全过程中介服务,帮助和指导企业完善项目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更好地享受政策优惠。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及各高新园区,按照省科技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共同做好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税务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全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的调查评估和深度分析,重点做好对企业的调查摸底、归类分析、分类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如遇国家出台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备注:鉴于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加计扣除的流程进一步简化后,无需流程图和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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