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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支持创新产品推广示范实施办法

  • 科创云图
  • 2019年3月6日
  • (897)
级别:南京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南京市级,创新名城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9〕1号第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创新产品,以及企事业单位采购创新产品,适用本办法。

        鼓励南京都市圈及与南京签订互惠协议的其他城市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按照南京产业地标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实施创新产品推广示范活动。

        第三条  创新产品推广示范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市区(园区)工信、发改、科技、农业农村、商务、财政、金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创新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发或生产并首次投放市场的,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或服务。

        创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现代农业的新技术、新品种,先进制造业的新装备、新产品,现代服务业的新业态、新模式等。

        第六条  推广示范的创新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本市行政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能代表先进技术发展和产业变革方向;

        (三)申报企业符合南京“4+4+1”主导产业、特别是地标产业方向,鼓励支持独角兽、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引进企业进行申报;

        (四)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属于需要重点扶持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

        (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或较大的市场潜力;

        (六)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申报创新产品遵循自愿原则。

        第八条  申报创新产品需提交材料包括:

        (一)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创新产品技术总结报告;

        (三)创新产品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四)创新产品与同类领先水平技术(产品)的对比分析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创新产品申报程序:由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园区)工信(经发)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园区)工信(经发)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通过南京市政务网平台进行申报,由市工信局新兴产业推进处(联系电话:68788889)牵头按季度开展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条  创新产品经市工信、发改、科技、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联合认定后,纳入《南京市创新产品推广示范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推广示范。

        有效期期限为自认定之日起3年。

        第十一条  各区(园区)、各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推荐符合推广示范政策的产品,经认定后补充进入《目录》。

        《目录》一般一季度补充一次,每年度更新一次。

        第十二条  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可直接纳入《目录》。


第四章  推广示范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推广示范,包括:

        (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之外,由其他采购人采购并首先使用的行为等。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产品属于推广示范创新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目录》中列明的产品。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的推广示范创新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之外的其他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推广示范创新产品类别的,鼓励优先采购《目录》中列明的产品。

        第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之外招投标活动中,鼓励将产品是否列入《目录》设置为评分标准或评分要素之一。

        第十八条  大中型企业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创新产品,联合协议中约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第十九条  在设置有规模、业绩、资质和资信等条件的招投标活动中,鼓励对列入《目录》的推广示范创新产品供应商赋予上述条件的豁免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额外提高要求或以不合理要求排斥和限制创新产品供应商。


第五章  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建立创新产品推广示范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实施推广示范活动《目录》内创新产品的采购人,给予风险补偿。

        第二十一条  创新产品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标准为:采购人累计购买使用金额最大的采购额的8%比例给予财政风险补偿,单个采购人总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创新产品风险补偿时间按列入《目录》(有效期内)的单个创新产品自公开发布后发生销售之日起一个完整年度内据实核算。

        第二十三条  申报创新产品风险补偿遵循自愿原则,申报创新产品风险补偿需提交材料包括:

        (一)购销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二)销售方上年度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有效购货合同及税务机打发票联(复印件);

        (四)有效期内创新产品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创新产品风险补偿申报程序:市内采购《目录》内创新产品企业由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园区)工信(经发)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园区)工信(经发)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通过南京市政务网平台进行申报。南京都市圈及其他城市采购企业通过南京市政务网平台进行申报。材料申报后由市工信局新兴产业推进处(联系电话:68788889)牵头于每年5月份、11月份分别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进行筹措和安排,其中江北新区全额承担其辖区的政策兑现。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工信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等部门复核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年度拨付下达,并由工信部门及区(园区)相关部门负责直接兑现给采购人。


第六章  保险补贴

        第二十七条  建立创新产品推广示范保险补贴机制。对实施推广示范活动的采购人,给予保险补贴。

        第二十八条  鼓励保险公司单独承保或组成共保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推广示范创新产品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

        可开展推广示范保险试点业务的保险公司为南京市授牌的3家科技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第二十九条  对采购《目录》内的创新产品(原则上纳入保险补偿的产品已实现销售),且已投保质量风险或责任风险的采购人,市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

        补贴标准为:实际投保费率按50%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采购人购买一种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10万元保费补贴,购买多个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50万元保费补贴。

        第三十条  推广示范保险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一条  申请保费补贴遵循自愿原则,采购人提交材料包括:

        (一)《创新产品保费补贴申请清单》;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投保产品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四)采购人自缴部分保费的付款凭证;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创新产品保险补贴申报程序:市内采购《目录》内创新产品企业在购买保险产品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费补贴金额可直接抵扣保险费,采购人仅需缴纳自付部分保费。保费补贴申领时,由保险公司或共保体首席承保公司根据市金融局银行保险处(联系电话:68786323)通知要求通过南京市政务网平台集中递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工信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金融局等部门复核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年度拨付下达。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推广示范创新产品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用主管部门依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获得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

        (二)获得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后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三)提供的推广示范创新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承担的研究开发任务不能按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的。

        供应商有前款情形之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不执行或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创新产品推广示范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符合推广示范基本条件的试制品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

        1.创新产品申报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2.创新产品申报政策办理流程图

        3.创新产品风险补偿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4.创新产品风险补偿政策办理流程图

        5.创新产品保费补贴申请清单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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