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三条和宁委发〔2019〕1号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入库机构培育有效期三年。
第三条 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入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列入市科技服务业机构统计;
(二)最近一年服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亿元,近2年服务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或最近一年服务收入亿元以上,近2年服务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
(三)两年内须有以下提升服务能力举措之一:
具有专职服务团队,引进硕士以上服务人员5人以上;
新购服务装备、服务资源100万元以上;
取得国家(国际)门槛性服务资质;
主持国家标准或担任相关行业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
服务业务、服务模式等取得重大创新。
第四条 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入库采取常年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符合条件的机构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园区)初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施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对入库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入库机构在培三年期间,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参与评估,市财政给予绩效评估结果优良的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优良率不超过30%。
第六条 对引进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业),按照投资总额及服务效能,由所在区(园区)组织企业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估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经批准建设的省级以上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基地,市财政最高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助,用于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基地能力建设及集聚区和特色基地内部的骨干机构能力提升。
第八条 鼓励资源共享,加强特色服务业集聚。鼓励校校、校所、校企间在优势学科群建设、人才培养、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实现在宁科教资源整合、优势叠加、创新协同。
第九条 建立市区(园区)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各区(园区)组织引导市场化运行的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引进人才、集聚资源、升级资质、创新模式、创制科技服务标准,提升区域整体服务能力。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各区(园区)负责对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及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基地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科技服务骨干机构绩效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
1.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管理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2.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管理办理流程图
3.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库管理办理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