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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研发服务企业的培育、组织申报、审核及认定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提供市研发服务企业税务信息。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拨付,协助对市研发服务企业奖励资料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研发服务企业,指以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从事合同研发、技术转移、衍生孵化等技术服务,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 认定为市研发服务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对企业主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高技术服务领域;
(三)具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技术服务发挥核心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服务及与之相关的科技服务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技术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按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报送至所在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
第六条 通过认定的市研发服务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七条 企业被认定为市研发服务企业后,未能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根据其为本市经济贡献,按应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税率超过15%的部分,以地方留成为上限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3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奖励兑现经费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八条 研发服务企业奖励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奖励申报表,各区(园区)负责初审,于每年5月10日至5月30日期间向市科技局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织专家审核奖励申报材料。市科技局对拟奖励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确认,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条 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研发服务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对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情况,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及时提请市科技局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市研发服务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
1.研发服务企业认定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2.研发服务企业认定办理流程图
3.研发服务企业认定办理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