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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
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262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驻石中央、区属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石嘴山市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转型发展,大力推进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引导工业发展向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方向转型,助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工业经济提质增效、跃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发展导向目录、在石嘴山市域内注册的新投资建设、产品附加值高、生产技术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行业带动力强且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重大产业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申请列入自治区重点项目库并享受项目库相关扶持政策。
(二)对3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投资额以审计、统计审核为准),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投资超过100亿元(含)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同时,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25亿元的且当年投产达效的重大产业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
(三)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专人专线联系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审批代理和服务承诺制,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优化行政服务环境,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市县主要领导包抓制度。
二、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对列入我市传统产业改造提升行业(耗能高、排放大的企业和项目除外),企业进行的“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初步实现机器换人)改造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技术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支持科研投入,对企业研制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类的新产品、购进新装备、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按当年实际投入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含机械手臂),经认定后按照设备购置金额的20%单独给予奖励。同时,对列入我市“机器换人”典型案例和示范项目并在全市同行业中起推广示范作用的“机器换人”企业或项目(每年不超过10个),经认定后按照设备购置金额的30%单独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另外,对落地我市的机器人制造项目,投产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对钽、铌、铍等有色金属材料、电池材料、炭基材料等新材料企业实施的新项目,投产后,按项目实际投入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对企业项目在享受自治区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对20%以内浮动利息再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企业集聚发展。对当年在同行业或跨行业间进行“嫁接”、整合、兼并和重组的企业,按照每兼并一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每盘活一处闲置资源(盘活处置中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盘活土地50亩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开展企业对标管理。鼓励企业进行技改升级、增链、补链、延链,对采用国内外先进设备企业,协调金融机构提高设备抵押率,优先享受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贷款贴息、电力直接交易等降成本政策,列入当年对标管理试点并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通过对标管理、技改升级,实现提质增效的试点企业,每通过一项单项对标任务,奖励1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对标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七、深化“两化”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实施“互联网+”应用项目。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包括机联网、物联网、厂联网等),经认定(验收)后,按软件和购买信息化服务投入30%的标准单独给予补助,最高限补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自治区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八、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企业被评为自治区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15万元;企业被命名为自治区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给予奖励10万元。
九、鼓励准规上企业进规入库。建立准入规企业资源库,制定推进计划,逐月跟踪摸底,助推企业及时进规入库,确保有效增量充分释放。对首次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一次奖励20万元。同时,对受奖企业所在县区或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按每入库1户给予5万元培育奖励,主要用于监测平台建设和统计人员培训等。
十、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对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积极争取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并配套我市产业引导基金给予支持。
十一、上述支持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每年6、9、12月底分三次兑现落实,政策适用范围为按上年亩产综合评价效益结果A类和B类企业(新建项目当年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