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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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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11月18日
  • (956)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WHCR-2017-0010147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提高金融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8号)、《山东省金融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设立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监管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奖励或者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名词的含义:

  (一)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市设立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

  (二)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本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和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监管机构,是指威海银监分局。

  (四)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是指威海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四条  市政府按照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设立威海市金融发展贡献奖,每年对作出重大贡献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机构和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给予资金奖励,并对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进行通报表彰。

  第五条  由市金融办牵头,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机构和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和对威海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给予奖励和通报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威海市金融发展贡献奖的奖金总额为每年300万元,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奖金为275万元,专项用于改进服务、打造品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金额度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金为167万元。其中,设一等奖1名,奖金20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15万元;三等奖9名,奖金各8万元。

  2.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奖金为60万元。其中,设一等奖1名,奖金12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9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6万元。

  3.对证券业金融机构的奖金为24万元。其中,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奖金分别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

  4.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奖金为24万元。其中,考核得分前三名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及考核得分前两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奖金均为2万元。

  (二)对监管机构和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奖金为25万元。其中,威海银监分局创新金融监管及风险防控手段、推动小微企业信贷持续增长,给予20万元奖金;威海市保险行业协会做好保险业运行调度分析、努力服务金融重点工作、有效推动险种创新,给予5万元奖金。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本办法施行后首次在本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用于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开办、宣传等工作。具体补助额度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分行的,补助50万元;设立支行的,补助20万元。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新设市级分支机构的,补助10万元。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新设证券营业部的,补助10万元。

  第八条  每年5月底前,市金融办根据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结果提出威海市金融发展贡献奖的奖励方案,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应当在开业后2个月内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开业批复等证明资料。市金融办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转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条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机构和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奖励资格:

  (一)不服从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当年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并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四)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金融领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以及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被约谈或者被处罚的。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受到奖励或者补助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本市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但同一机构或者组织不得就相同事项重复申请市级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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