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科技局
2019年4月22日
潍坊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环境,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孵化能力,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包括围绕众创空间、创业苗圃、企业孵化和加速成长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咨询、成果中介、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科技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我市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综合孵化器是指在孵企业分布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技术领域,一般仅能为在孵企业提供综合性孵化服务;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技术领域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拥有可自主支配本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能够提供技术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第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认定工作,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2、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人员结构合理、素质高,70%以上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已经过创业孵化培训。
3、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属非自有场地的,应当保证至少5年自主支配权,保证孵化器的持续、稳定运营。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共享活动场所,包括餐厅、接待室、会议室、路演室、展示室、检验检测试验室等非盈利性配套场地。
4、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体系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技术开发、专利申请、人力资源、投融资、政策、法律、商务、信息、培训、市场和科技合作交流等服务。
5、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15家以上),建有创业苗圃或众创空间,上一年度毕业企业不少于1家。
6、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项目)不少于3个。
7、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机构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已投资至少1家在孵企业。
8、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辅导员和1名创业导师。
第八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地和主要研发、经营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迁入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和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企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
4、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主营业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5、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
6、研发能力较强,产品(服务)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三)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2、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4、已通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取得入库登记编号。
第十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对在孵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孵化器;孵化期满,未达到毕业条件但有发展前景的,可申请延期半年至1年,延期期满,应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孵化器;孵化期满,未达到毕业条件且无发展前景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孵化器;孵化期内项目孵化失败或经论证认定项目无孵化前景的,予以淘汰。
第十一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上报市科技部门。
(二)市科技部门组织对申请认定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潍坊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有关材料: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复印件),团队成员相关证明复印件。
3、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租赁协议文件的复印件,且申报时保有3年以上使用期限。
4、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
5、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人员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情况表及证书复印件。
6、种子资金证明材料,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担保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种子资金投资在孵企业的证明材料(至少1个)。
7、创业导师聘书、创业导师情况表(包括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资质、联系方式等)及开展创业辅导活动的证明材料。
8、孵化器机构设置情况及证明文件。
9、开展孵化服务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三)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有关材料:
1、在孵企业名单、营业执照、入孵协议。
2、在孵企业申请、拥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上一年度毕业企业名单,毕业企业营业执照、入孵协议、毕业证书及符合毕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4、近年成功孵化案例。
(四)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市科技部门每年对全市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运行情况,按照总体规模、入孵企业、孵化投入、人才状况、知识产权、科技创新、经济效益和管理体系等内容进行评价,择优推荐列入潍坊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每年第四季度填报《潍坊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情况表》,经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部门。对连续2年达不到市级标准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不填报《潍坊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情况表》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五条 市科技部门积极引导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断发展壮大,支持在孵企业申报各级科技发展计划和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达到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的,积极向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苗圃)一孵化一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二十一条 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潍坊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考核暂行办法》(潍科高字〔2010〕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