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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2019年高成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 科创云图
  • 2019年6月6日
  • (984)

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现将《合肥高新区2019年高成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6日

合肥高新区2019年高成长企业培育

工作方案

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培育新动能,加强高成长企业培育,挖掘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科技型企业,完善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助力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高成长企业发展规律和成长路径,根据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发展需求,为进一步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在2018年四级梯度培育体系基础上,向前端和后端延伸培育链条,重点在新兴产业领域中培育一批具有核心技术、未来发展潜力大的初创型雏鹰企业和具有行业带动性、平台孵化功能的平台型龙头企业群,建立“雏鹰企业——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平台型龙头企业”六级梯度培育体系,加强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加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培育目标

2019年遴选合肥高新区内高成长企业500家,建立全生命周期培育孵化链条,完善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数据库,针对高成长企业发展需求,进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帮助“雏鹰”企业顺利度过“孵化期”、跨越“死亡谷”,快速成长为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最终成为具有孵化能力和带动作用的平台型龙头企业,形成一批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企业集聚的生态圈,为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三、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需同时满足)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合肥高新区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企业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环境污染事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符合合肥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3.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二)培育对象分为六类: 雏鹰企业、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型龙头企业。具体条件如下:

1.雏鹰企业申报条件

雏鹰企业是指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具备一定先进性、未来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10%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5%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两项:

(1)2017年营业收入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500万元,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

(2)获得过专业投资机构股权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省高层次人才团队、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等国家、省、市入选专家在高新区创办的企业;

(4)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国家、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企业或者通过“合创汇”活动评选出的“合创之星”。

(5)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瞪羚培育企业申报条件(满足条件之一):

(1)2016年企业营收处于500-1000万元区间,近三年营收或纳税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30%,且企业近三年综合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大于等于3%;

(2)2016年企业营收处于500-1000万元区间,已累计获得风投机构5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

(3)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2018年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3.瞪羚企业申报条件:

(1)经济指标(满足条件之一)

① 2016年企业营收处于1000-5000万元区间,近三年营收或纳税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0%;

② 2016年企业营收处于5000万-1亿元区间,近三年营收或纳税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15%;

③ 2016年企业营收处于1-10亿元区间,近三年营收或纳税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10%;

④ 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2018年企业营收不低于1亿元;

⑤ 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2018年企业营收不低于3亿元。

(2)创新指标

企业近三年综合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大于等于3%。

4.潜在独角兽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成立5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最后一轮融资后估值达1亿美元。

(2)企业成立5-9年,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最后一轮融资后估值达到5亿美元的企业。

5.独角兽企业申报条件

注册时间不超过十年(2009年及以后成立),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企业估值超过(含)10亿美元。

6.平台型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平台型龙头企业是指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引领和带动行业发展能力强,企业主营业务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行业细分领域排名前五。

(1)经济指标(满足条件之一)

① 2018年工业企业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纳税不低于9000万元;

② 2018年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纳税不低于9000万元;

③市(估)值60亿美元以上。

(2)创新指标(需同时满足)

①企业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属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主持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或牵头成立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②投资入股高新区企业五家以上且当年有两家以上入选高成长企业(不含雏鹰);

③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近三年综合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不低于3%。

四、支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当年研发费用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瞪羚培育企业或瞪羚企业,对当年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的部分,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项目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鼓励企业购买服务。基于人工智能画像进行评估领券,优先支持高成长企业使用“合创券”购买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验证、知识产权、评估认证等专业化科技服务。高成长企业在领取“合创券”时可获得更多授信额度。  

(三)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对当年已完成专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雏鹰企业、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对于当年融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按融资额的1%进行配套奖励,对于当年融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融资额的0.5%进行配套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开发高成长企业专项金融产品“瞪羚贷”、“雏鹰贷”,贷款融资额度最高为2000万元,对年初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业务,按照企业贷款利息的4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鼓励培育企业获得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对当年获得投资(最后一轮融资达1亿元及以上)后估值达10亿元的培育企业,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投资后(最后一轮融资达1亿美元及以上)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培育企业,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美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保障企业发展空间。对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或年实际缴纳税收超过2000万元),企业盈利能力较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高成长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对于购置管委会投资开发的研发生产用房的高成长企业,按照实际购买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实际缴纳税收超300万元的瞪羚企业,按照企业对高新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长30%以上的5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平台型龙头企业发展。鼓励平台型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孵化或并购更多企业在高新区发展。对平台型龙头企业孵化或引进的企业入选为当年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按照每家30万元给予平台型龙头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孵化或引进的企业为入选为当年雏鹰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按照每孵化5家给予平台型龙头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3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五、申报程序

(一)注册登记

符合“高成长企业”六类企业条件者,均可在申报期内进入在线申报系统,完成在线企业注册。

(二)提交资料

企业登录对应的申报版本,在线填写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营业收入和纳税情况、近三年科研投入情况、累计获得风投机构投资、企业融资与估值情况、投资入股区内企业情况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完成在线填报。企业通过在线审核后,将相应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书、营业执照、近三年纳税申报表、融资证明(投资协议和银行资金到账证明)、其它证明材料)递交至科技局。

(三)名单筛选

科技局对备选的雏鹰企业、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型龙头企业名单进行初审,报高新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

将拟入选的企业名单在合肥高新区网站及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无异议后正式对外发布。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

发挥合肥高新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主体作用,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举措,突出工作实效,完成预期目标。科技局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企业申报、遴选评估、制订政策等具体工作。

(二)开展专项服务

建立高成长企业专项服务机制。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平台型龙头企业由工委、管委会领导负责联系。科技局加强协调和服务;瞪羚企业由科技局、经贸局、招商局等部门实行包联制度,开展商业模式打磨、全程跟踪对接服务,并以“一事一议”方式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问题。雏鹰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由科技局、经贸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等部门提供政策申报指导、企业人才引进等具体服务。

加强平台型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的第二总部招商工作。充分关注全国平台型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发展动态,及时了解企业发展计划以及对外业务布局诉求,编制平台型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名录,有针对性地开展平台型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的专项招商活动,重点引进平台型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第二总部落户高新区。

举办高成长企业系列交流活动。定期举办新经济大讲堂、企业负责人培训班、行业沙龙、游学交流、产品推介、高端峰会等交流活动,推动企业信息共享和资源对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培育具有全球视野、战略思维的企业家。

完善高成长企业金融配套服务。帮助高成长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强与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联系,开发瞪羚贷、雏鹰贷等专项贷款产品,满足企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

(三)建立科学管理体系

定期评估高成长企业发展情况。持续跟踪高成长企业发展态势,定期发布企业动态研究、专题报告信息、高成长企业年度发展报告,系统、科学评估高成长企业培育成果。

实行高成长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照申报条件重新遴选一批培育企业,对不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进行退出管理。

完善高成长企业数据库。依托合肥高新区区域经济大脑和企业法人库,建立完善高成长企业数据库,实时更新企业生产经营、融资估值等数据信息,准确掌握企业发展动态,主动开展跟踪管理服务。

(四)保障发展空间

优先满足高成长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建设用地需求,并为其预留后续发展空间。对于购置或租用管委会投资开发的办公、生产用房的高成长企业,按照实际购买价格或租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加强企业集聚和孵化,促进高成长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构建有利于高成长企业发展的生态环境。

(五)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平面媒体、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多种宣传渠道,对外展示高新区宜居宜业的创新创业环境,吸引更多高成长企业、优秀项目落户高新区;加大对区内优秀高成长企业的宣传报道,提升高成长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七、附则

(一)本方案所涉及的奖补资金,与高新区现有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已签署“一事一议”协议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合高管〔2019〕99 号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2019年高成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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