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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高新管发〔2018〕19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
现将《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11月20日
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是我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济高新管发〔201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通过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
第三条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主要依托在我区具备丰富优质的科技基础条件、较强的科研开发与服务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重点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组建。
第二章 建设
第四条 济宁高新区科技与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分局、经济发展局根据我区科技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提出平台年度计划和建设要求,采用主动设计等方式组织平台建设,经实地考察、专家论证、行政决策等程序确定立项平台。
第五条 重点建设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等科技资源,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础性的公共科技基础平台。整合集聚相关创新资源,围绕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开展从科研到产业化的一系列科技创新活动,建设为行业领域科技创新提供科技服务的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第六条 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平台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2. 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或专业服务方向,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服务对象,具备集聚创新资源、组织科技攻关、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化、开展人才培养等基本功能。
3. 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本领域中小企业、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平台建成后仪器设备总价值一般不少于500万元。
4. 具有坚实的运营管理实体,能够提供平台建设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具有开放共享的管理体制和实现良性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以我区企事业单位为主承担的已被列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视同列为我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第八条 原则上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应为独立运营实体,建设期不超过3年,实行分步实施、分期建设,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平台应承担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公共科技服务的义务,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场所必须向社会开放,自觉接受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平台建设期内,济宁高新区科技与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分局、经济发展局、审计分局、纪检监察等部门将每年对平台进行考核。对未达到合同要求、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平台,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十条 平台建设期满,完成总体目标后,应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平台验收采用现场验收方式。
第三章 运行
第十一条 平台承担单位应遵循“整合、共享、服务、创新”要求,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公共科技服务,建立有利于平台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实现依靠自身发展,保障平台良性运行的目标。
第十二条 济宁高新区科技与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对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平台运行补贴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根据其服务绩效给予一定运行服务补贴。对评估不合格的平台,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平台,取消其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格。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平台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我区企业使用平台资源,采购平台服务并与平台签订技术合同的,以“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优惠券”的方式给予该企业不超过技术合同金额10%的补贴。同一企业同年度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采用政府引导支持和建设单位自筹相结合解决。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在科技资金中设立平台专项资金,用于平台建设期内的补助、平台运行服务补贴。
第十五条 对建设期内的平台,平台专项资金采用分期补助方式。平台完成分期合同指标并通过年度考核后,根据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情况、年度考核情况以及实际投入情况确定并拨付当年度财政补助经费,主要以仪器设备或科技人才(团队)引进补助方式支持。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以财政投入为主;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平台建设单位自筹为主,补助总额度为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平台的科技创新条件建设与服务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对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的平台,平台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运行服务补贴。对专业平台,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及实际抵用的平台优惠券等,给予其不超过技术合同金额10%的运行服务补贴。单个平台获年度运行服务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由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为牵头单位的专业平台,根据其开展的符合平台服务指南的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无偿公共科技服务项目,经审定后以政府购买公共科技服务形式给予相应的年度运行服务补贴。公共科技基础平台的运行经费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给予年度补贴。平台所获运行补贴经费主要用于平台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仪器设备维护及其它运行费用等。
第十七条 平台承担单位须保障自筹经费到位,确保平台建设和运行。
第十八条 平台承担单位对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应严格按照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平台项目合同书要求开支,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建设和运行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平台承担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科技经费等行为,将取消平台资格,停止建设和运行经费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济宁高新区科技与知识产权局、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