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
各相关部门及企业:
为实施好龙岩高新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现将《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专利奖励办法(2018-2019年)》印发给你们,同时废止《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龙经管委〔2016〕24号)中第二十三条专利奖励政策,请遵照执行。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11月15日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
专利奖励办法(2018-2019年)
本办法暂实行两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
一、申报要求
申报本奖励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 企业所在地必须为龙岩经开区(高新区)红线范围内;
2. 必须为科技型企业或工业企业;
3. 必须为开发区纳税企业;
4. 所申报奖励或补助的专利内容与企业经营业务相一致;
二、奖励或补助政策
1. 自主申请且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按照该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年度增长率进行奖励。无增长或增长10%以内的不予奖励;增长10%以上的,当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
2. 自主申请且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按照该企业当年专利授权量增长率进行奖励。无增长或增长10%以内的不予奖励;增长10%以上的,当年新增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
3. 购买发明专利补助:企业购买发明专利(向龙岩市辖区内企业购买的不予补助),且该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年度增长10%以上的,当年购买发明专利每件补助3万元。
4. 购买实用新型专利补助:企业购买实用新型专利(向龙岩市辖区内企业购买的不予补助),且该企业当年专利授权量增长10%以上(初创型企业不受此条件制约),当年购买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3000元,每个企业最高补助3万元。
5. 企业所购买的发明专利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的实用新型专利2年内不得转让,如果企业不遵守约定,将从违约企业的其它政府奖励资金中扣回相应奖励资金,并列入不诚信名单。
6.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