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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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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12月29日
  • (937)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9日                                           

北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北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施方案》(北政办〔2015〕149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是指在北海市技术转移及成果产业化过程中,购买了国内外的科技成果项目并实现转化,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科技成果转化后项目所给予的补助。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按照自治区科技厅上一年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核验标准”对照执行。

第三条 申报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上一年度被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技术交易金额在10至20万元内的(含20万),补助2万元;

(二)技术交易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年内单个企业获补助项目数不超过3项,超出的项数安排到下年度再补助。

第五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报程序

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北海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北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请表》、转化工作效益报告和相关图片等材料。

(二)企业按照申报通知时限要求,将纸质材料送至对应的所辖县、区科技局、市各产业园区,先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北海市科学技术局。

第七条 审核和公布

(一)北海市科学技术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补助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北海市科学技术局下达补助通知,同时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补助经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一次性拨付至企业账户。补助经费属于奖励性质,企业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

第九条 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北海市科技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十条 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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