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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街)区管委会,区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驻区单位,各相关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区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意见》已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2月26日
泰州医药高新区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意见
为加大激励、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力度,打造资本市场“泰州医药高新区板块”,促进全区经济转型升级、融合发展,现根据《泰州市百企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18—2022年)》(泰政发〔2018〕8号)和《泰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措施》(泰政发〔20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泰州医药高新区且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和在境外交易所上市但国内主体必须是泰州医药高新区的企业。
2. 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挂牌)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要能反映上市(挂牌)服务条款),并支付首笔款项。
3. 企业须签订《泰州医药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成为区拟上市(挂牌)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未签订备忘录的,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或延期一年兑现扶持奖励。
二、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
1. 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成功报辅导期受理材料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成功报会后,区财政再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区财政再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2.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350万元。
3.企业借壳上市、异地收购并控股境内外上市企业或招引本区外境内外上市企业,且将上市主体由异地注册地调整为泰州医药高新区注册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350万元。
三、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
1.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80万元;企业进入创新层的,区财政再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 企业在本区外收购、控股“新三板”挂牌企业或招引本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且将企业主体由异地注册地调整为泰州医药高新区注册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80万元。
3. “新三板”挂牌企业转境内外上市的,按本意见关于“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条款执行。
四、鼓励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
1. 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80万元。
2.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企业转境内外上市的,按本意见关于“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条款执行。
五、企业挂牌上市后的股权融资奖励
1. 鼓励境内外上市企业通过发行新股或债券等实现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 75%以上投在本地项目,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 鼓励境外上市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返程投资,对于采用搭建红筹架构的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且将境外壳公司上市后募集到的外资直接增资至本地上市主体注册资本中,按增加至注册资本中到位外资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 鼓励“新三板”、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或发行债券等实现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投在本地项目,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 对本地区已挂牌上市企业兼并原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企业(机构)并合并报表的,按交易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已挂牌上市企业股权融资
对本地银行、担保、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本地已挂牌上市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按融资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切实保障拟(已)挂牌上市企业加快发展
1. 拟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权证过户、用地保障、税务、环保等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需求,采取“一企一策”、“一企一议”的形式,主动帮助解决,必要时提交泰州医药高新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2. 拟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融资需求等问题,国有金融投资集团要根据企业实际需求,采取“一企一策”、“一企一议”的形式,开辟企业服务绿色通道。
3. 政府层面相关扶持政策优先向已挂牌上市企业倾斜,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八、附则
1. 企业上市(挂牌)后5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本地的,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回。
2.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度奖励仍按原政策执行。
3.本实施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